今天倫敦陽光很美,但自己一天心情都很沈鬱。昨晚士林王家警方與學生身體衝突的畫面,尖叫,哭泣,還有怪手推倒磚牆,很難不跟著激動。但我壓抑了一天,沒有立刻轉貼各種抗議,加入聲討斥責的行列。因為我怕自己剛流過眼淚的眼睛,看不清楚,到底癥結在哪裡。
晚上看了幾則報導,還有一些學者朋友悲憤的見證。其實我對這個個案,乃至對都更,都不夠懂。我只是無法忍受,台灣社會有人遭受到公權力這樣殘暴的對待, 面對這樣大的絕望。胃疼的難受,知道自己睡不著,只好打開word,用書寫推敲事件,讓自己沈澱。無意間就寫成五段短筆記。沒辦法多做查證的地方,若有以訛傳訛,請指正。
1.
「都更法第三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剛剛翻出法條中,看著當中的「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我怔怔地想了許久。
也難怪台北市府能派出一千多名警力,拆的心安理得。因為他們不僅僅是「依法行事」,甚至應該說是被「都更戶+建商」的控告案,逼著強制執行。如果不拆,就是北市府違法。
我想了好久兩個問題:
第一,如果北市府有拆除的法定義務,我們希望我們的民選首長,有什麼樣的表現?
第二,那我們到底怎麼會修出這樣的法?
2
學生與抗議者高舉「憲法保障的住宅財產權」,像是不能妥協的基本價值,很誘惑,讓人想立刻認同。可是這條原則,足以回答都更難題嗎?
特別是,在看到現場平面圖後,我注意到兩戶王家中間夾著另一戶,跟王家共享兩面牆。但這戶房子的主人,願意都更。
我逼問自己:如果市府聽了抗議學生的話,不拆除,這一戶的權益誰來捍衛?而其他三十多戶,等待兩年的住戶,權益如何捍衛?
3
那把王家畫出去呢?
王家畢竟是透天厝,擁有自己的土地。先不考慮中間那一戶,我以為,單純地用其他三十五戶都更戶的土地,應該還是可以蓋出一棟足以安頓他們,也能給建商合理利潤的房子吧。為什麼不重劃?
哦!原來當建商搜集到足夠多的都更同意戶,依法,市府就得發建照。而當建商拿到建照,依法,就可以開始開始販賣預售屋。正是在這種法律提供的信心下,建商早就將王家兩宅視為勢在必得,並以整塊方整土地繪製藍圖,將九十戶還沒蓋的房子銷售一空。
這下子,如果重新畫地,變更設計,建商將牽涉九十戶的違約,可能準備倒閉。那自認依法行事的建商,忽然蒙受上億損失,能怎麼辦?只好狀告市府,甚至申請國賠。
此時忽然發現,這場悲劇演變至今,似乎是一系列設計有瑕疵(或許是故意的?)的制度,加上急衝現金的建商造成的。如果當初在發建照的條件,或是在銷售部分,加一條「完整取得土地」的但書,小小一道制度安全閥,或許今天建地還來得及重劃,新屋也來得及變更設計,不致成為這樣的僵局!
4.
王家是透天厝,還有重劃土地的可能。但如果是集合住宅的一戶呢?
假設有某棟公寓有九成住戶同意都更,僅一樓兩戶反對。這兩戶不拆,其他三十多戶都絕對沒有新家(沒辦法把反對戶劃出去),那今天支持王家「不賣也不拆」的我們,又該如何看?
我承認,正是想到這,我發現自己對於用所謂「憲法保障的住宅財產權」作為標竿,並沒有同樣的信心。
我認為,這種抽象權利的絕對保障,需以其「可切割的獨立性」為前提。而從這個向度觀察:獨棟屋> 連棟透天厝 > 集合住宅。
台灣會訂出「多數決」的法令,大概,跟島國上需都更處多屬集合住宅有關。這件事件的重要教訓,就是應針對三種居住型態,有可更細膩的區分。
5.
總結王家爭議,變得如此嚴峻,制度上大概可以歸結成兩點:
一、都更「多數決」設計,當初應是針對集合住宅考量,一併用於透天厝,便顯得過於霸氣。
二、一如前述,過去建照發給/准售流程中,過於寬鬆,欠缺合理的「用地取得」條款,造成這種「合法卻荒謬」的僵局
以上都應透過更細膩的修法達成。
強制拆除的郝市府,是為難,是守法,但當了風紀股長的好孩子,顯然欠缺對法條背後「政治合理性」的反省力,欠缺尋找更好解套(例如針對都更法36條提出釋憲)的擔當。甚至整個執行過程,也不見對當事者展現任何基本的體貼。
那建商呢?我不想談建商。在商言商,建商的貪婪圖利,本來就不是新聞。這次事件搞成這樣,有其拼現金躁進的部份,體現他們品格的層次。不過我更專注的只是規範不完善的部份,因為我從來不會期望建商成為聖人。
後續補充
本文貼出後,才得知:
1. 都更原由王宅基地北側集合住宅住戶發起,王宅僅為原住宅周邊透天屋舍,透過都更「基地外擴」而劃入。如此一來,採多數決更為荒謬!
2. 建案平面圖中,王宅位置設計為花園,並非建築體預定地。所以三十多戶要有新屋,本來不必強徵王宅!建商將王宅劃入,一是為了用花園提昇房價(而後來賣預售屋時廣告有花園,如果沒了,也面臨龐大違約),二是為了容積獎勵,但也因為如此才造成後來的僵局。
所以,原都更戶等待經年,不能說完全說是王家耽誤,建商當時霸道而地將無意參加都更王家土地劃入送件,才是癥結。
此外,現行行政法規中關於「通知送達」的規定,早就造成過許多問題爭議,不能不察。許多論者主張,王家沒有參與前期公聽會,因而以喪失主張權力的機會。然而這種結果,有可能源於信未送達,或是欠缺相關知識警覺。
我覺得負責任的政府,對於這種影響重大的案子,應致力確保利害關係人意見的表達,不應僅止於「信有寄了」作為責任的界線。例如,與其開公聽會,叫小民自己要找時間來,不如規定需增加派員到府訪談,確保意見之反映。
強烈推薦:後續Facebook討論(感謝許多學有專精的朋友的想法分享,我也受益良多)
Albert好細膩的分析。激情過後需要有這樣的討論!
By: Bruce Yuan-Hao Liao on 2012/03/29
at 10:51
請不要忘記 憲法還有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By: Cho on 2012/03/29
at 10:54
我大致上同意Albert的說法,尤其是有關修法細膩度的部分.不過,我認為最後的"貪圖"兩個字並不是很恰當,畢竟建商在合法範圍內盡可能增加利潤本來就是天經地義的事.
另外想請教的問題當然就是: “都市更新"倒底構不構成憲法23的"公共利益"?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話,那在合理補償之後拆除房屋是否就可以不管當事人的意願?
By: lawrence on 2012/03/29
at 13:42
社會制序、和諧是法律最高目地,剩下討論可不可以都是矯情、狡辯
By: Sunnio on 2012/03/29
at 17:05
這跟我想問的並沒有什麼關聯,不過還是想提出三點小小的疑惑.
1. 法律的最高目的是誰決定的?
2. 為什麼你覺得秩序,和諧是最高目的?
3. 如果那些真的是目的,那剩下的討論真的連一點價值都沒有了嗎?
還是請Albert有空的話分享一下都更與公共利益的關聯,感激不盡!
By: lawrence on 2012/03/30
at 02:18
抱歉遲回。
都更是否構成公共利益,我認為有這個「向度」,但非主要。
都更直接受益者,一是同意都更者,二是從中獲益的建商,三是新遷入戶(多了一個市場選擇),這都是私人受益。
然而整體都更,以新大樓替換老舊建築,不管在消防法規、防震、或是都市景觀都拉高標準,而新建物若能替老舊社區帶入新住戶/ 商家,也有活化地方社區的「潛力」。
如果不是存有公共利益的向度,無法合理化「容積獎勵」(這是一種公共成本,犧牲的是都市視覺的通透感與通風)。
然而,由於整體都更案的直接受益方,主要還是私人。所以對個人權利的侵奪,要比公共建設等更「保守」。我認為挪用強制徵收的邏輯,不大合乎我心中的比例感。
僅僅在集合住宅中,一因建物無法分拆,二因住戶土地持分較小,所以在僵持不下時,或可以公權力介入。
至於這種土地產權完整者,制度上應有更多保障。
By: Albert Tzeng on 2012/03/30
at 15:33
另外,我之前也把指責建商「貪圖」的文字改掉。當時情緒比較波動,用字波及對建商動機的論斷,超過了我「聚焦制度」的初衷。
By: Albert Tzeng on 2012/03/31
at 00:39
後來跑去翻了一下1980 Poletown Case的相關論文,好像看到類似的觀點. 當時法官的說法是:就算徵收直接造成私益,但如果私益是伴隨更大的公共利益而來(亦即企業並非主要獲益者),那麼這樣的徵收是並不違法的.
非常概略地對照一下比例原則的話:
1.就大家的討論,為了都市更新而拆除王宅這種獨棟透天厝,必要性似乎不太大.
2.現行法規下,都更案可以從頭到尾幾乎都是由建商而非政府執行,正當性也減弱許多.
3.衡量性的部分我想我能接受Albert的解釋.
那麼都更辦法是不是真的有違憲之虞?
我覺得整個事件最讓人感到遺憾的地方是,都市更新的出發點是好的,可是制度的不周全造成了所有人都陷入不必要的困境.樂揚建設與台北市府皆有可以檢討改善之處,可是被社會與媒體未審先判地貼上"冷血"與"官商勾結"等標籤,只會為以後真正創造公共利益都市規劃帶來更多的阻礙與不信任.
—————————————-
謝謝Albert與各位在這邊和Facebook的分享,讓能夠消化不同觀點並試著提出一點稍有系統的想法.我並沒有任何有關都市計畫,法學,或是社會學的背景,所以如果寫錯了什麼,還得煩請大家指正.
By: lawrence on 2012/03/31
at 17:48
借轉敝人FB?
By: SZC on 2012/03/29
at 16:40
請自由轉貼引用,毋須徵求同意。能讓文字遇見更多人,還要謝謝你
By: Albert Tzeng on 2012/03/29
at 18:40
觀察深入…分析精闢!
是一篇理性好文。
By: 謝明杰 on 2012/03/29
at 16:52
看看這裡….
__http://ptt-bagua.appspot.com/a1332977881.html
作者: smilefish (輕乳酪)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郝龍斌:不能為2戶 讓其他36戶有家歸不得
時間: Wed Mar 28 23:11:51 2012
突然覺得這篇新聞整個換成一樣的模板也能通
針對以飛彈攻擊台灣,引發台灣民眾強烈抗議,中國領導人胡錦濤上午強調,中國政府花了很長的時間協調,但不能為了兩千三百萬的刁民,而讓其他十三億、已經情感多次受傷害的居民持續受害,在1.8%和98.2%之間,中國政府必須有所選擇,必須照
顧最多人的權利,依照反分裂法執行。
胡錦濤表示,政府花了幾十年的時間協調,但不能為了一省的居民,而讓其他22個省、十三億的同胞等了幾十年,依然等不到寶島回歸祖國的懷抱。
聽起來真的超合理的阿~
—
作者 Riyuberg (protect)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郝龍斌:不能為2戶 讓其他36戶有家歸不得
時間 Wed Mar 28 23:38:01 2012
從這個例子就可以看出爭點了
沒錯,多數決是民主制度底下的一個重要工具
但是並不是所有多數決都可以理所當然的主張
是阿,多數決多民主啊
問題是為什麼那些人要被劃入這個多數決團體
問題是為什麼那些人要被劃入這個多數決團體
為什麼所謂釘子戶要陪你們玩多數決遊戲
這就跟14億有天突發奇想突然想跟我們2300萬多數決一樣莫名其妙
前面有個E開頭的講物權編、講土地法34-1
拜託,那是數人共有一地,為了使用收益而不得不然的措施
講公用徵收是為了公益,您的公益定義範圍還真廣啊
蓋馬路、蓋蚊子館說是為公益所承受的特別犧牲這就算了
建商的利益、你鄰居的利益都要算是公益?
是阿,所有權非絕對,但是請問從何導出老舊房子就該被更新的「社會義務」?
最後搞清楚一件事
法律就是多數人制定的,當然保護多數
但是基本權從來所保護的對象就都是少數
不然少數在多數人制定的遊戲規則就該死嗎?
By: 問題是為什麼那些人要被劃入這個多數決團體 on 2012/03/29
at 17:15
這兩篇貼文講到一個重點: 劃界的權利。台灣很多人不願看到中國宣稱台灣是其一省,一如王家不願看到文林苑將其祖宅畫為新屋的花園。
By: Albert Tzeng on 2012/03/29
at 18:39
“胡錦濤表示,政府花了幾十年的時間協調,但不能為了一省的居民,而讓其他22個省、十三億的同胞等了幾十年,依然等不到寶島回歸祖國的懷抱。"
__http://a2.sphotos.ak.fbcdn.net/hphotos-ak-ash3/553073_389603627731105_100000444146414_1446081_1337859945_n.jpg
By: 問題是為什麼那些人要被劃入這個多數決團體 on 2012/03/29
at 17:28
當多數決被無限上剛的濫用,加上官商都利慾薰心,就會出現王家人事件。
說來諷刺!
目前的政府正是由民眾選票的"多數決"而出現的…
似乎不管換了誰當政,都會有這樣犧牲少數的問題…
其實你說得好!基本權保障的就是少數,在王家事件中他們是連基本的居住全都被剝奪,此例一開,難保後患無窮…
By: 謝明杰 on 2012/03/29
at 17:37
蘋果的社論就說了重點,
_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4122900/IssueID/20120329
“不能以剝奪少數反對者的財產權利來完成公共利益。民主體制就是要防範集體吞食個體。少數服從多數不適用於個人的財產權,否則全民投票將郭台銘、王雪紅的財產平分給國人,可以嗎? "
2008 競選誓言…"公平和正義會回來"…馬英九忘了嗎?
By: 願青天白日常在, 願公理與正義長存 on 2012/03/29
at 20:08
曾老師的研究能力真的很厲害,清楚的指出了台灣都更的關鍵議題:土地商品化。
事實上,因為都更的不易,所以政府在法令上,就給予建商許多優惠,就是希望可以獎勵建商的投資。但是,卻又基於都更的目的,還是在於整體都市環境,特別是社區居住環境的提升與改善。於是,在都更審議的過程中,提出綠地空間就可以獲得更高的容積率獎勵。於是,為了追求基地的完整(這也是都更審議的重點,因為都更的目的也是為了改善都市環境潛藏的公共危險,而彎曲的巷弄與畸零地也是都更的目標),以及綠地空間的提出(雖然這些綠地最後都成為豪宅的內院),就成為審議的基本條件。而這些規範,造就了都更法的修正。第22條第三項的修正,就是希望可以解決都更的困境。但,這也打開了一個可怕的大門。許多希望更新的大地主,就在其土地上大灌人頭,讓同意書超過基本條件,然後去逼迫其他不同一的住戶。這就是台灣都更讓許多人「聞之色變」的關鍵。
因此,都更與土地所有權之間,是否存在絕對的衝突?都更是否只照顧建商利益,而沒有公共利益?在台灣,都因為都更背後被政府默許的土地商品化的邏輯,而扭曲了!唉!
By: Andy Tung on 2012/03/30
at 01:11
第二點是錯誤資訊,兩戶王家都是獨棟,並未與中間棟有共用牆面,所以獨立保留是有可能的,完全只是設計的問題。但是建案已經預售,如果重新設計恐對客戶有「違約」之慮,所以只好蠻幹。一切都是法律出了問題,而這種惡法又是誰訂出來的?恐怕官商之裙帶關係難以撇清….
By: Sophie S on 2012/03/30
at 01:57
謝謝提醒!我到不了現場,所有資訊均為網上所得。所謂「兩戶中有一戶、與兩戶共用牆面」也是網上討論中看到的。經比對地圖,也確實看到兩戶中有一空間,所以接受此一說法。唯一來因目前資訊分歧,二來我寫過的文字,直接抹除覺得不妥,便先在前文相關段落夾註處理。
By: Albert Tzeng on 2012/03/30
at 15:59
To Sophie
http://blog.yam.com/munch/article/48525963
我剛剛看到這個網站的,第六張照片,顯示出王家兩棟房 (左側掛標語的,跟右側頂樓有加棚架的) 的中央,確實有一戶以紅白磁磚貼覆、拆到一半、鋼筋外露的屋舍。應該是我之前在其他網誌讀到的「中間願意都更的那一戶」。
如果你有更精確的資訊,能解釋這張照片,請協助釐清。謝謝
By: Albert Tzeng on 2012/03/30
at 18:52
借轉至FB, 這樣的理性討論應該多一點..謝謝:)
By: feeder wang on 2012/03/30
at 10:41
這篇文章也參考一下吧:
http://www.facebook.com/notes/%E5%BC%B5%E5%BF%97%E7%A5%BA/%E9%97%9C%E6%96%BC%E7%8E%8B%E5%AE%B6%E9%83%BD%E6%9B%B4%E6%A1%88/331167493599401
By: funsnap on 2012/03/30
at 14:49
我昨天有讀到該文,也在自己版上轉介。以下是當時的評論文字。有興趣也可以到我FB版上的討論串,看看其他幾位討論者對這篇文章的回應。
_________________
「讀到一篇成大大三生的文章,寫的不錯,特別是從建商角度的觀察,彌補了我一些先前觀察的死角。
不過相對而言,該文對現行法規程序背後不合理處,著墨較少,從而,可能忽略了,這種高爭議個案中,政府除了消極的「依法行政」,還有更多處理方式。例如在拆除前直接召開記者會,將營建署拉近來,或是直接打憲法官司,將都更法中的瑕疵部分付諸於審議。
此外,現行行政法規中關於「通知送達」的規定,早就造成過許多問題爭議,不能不察。王家沒有參與前期公聽會,有可能源於信未送達,或是欠缺相關知識警覺。我覺得負責任的政府,對於這種影響重大的案子,應考慮上述兩種狀況,不應僅止於「信有寄了」作為責任的界線。
無論如何,誰都不願意見到這種程度的國家暴力。此時與其去追究王家沒有適時伸張權力,毋寧反過來檢視,何以機會之窗開的那麼小,何以政府不能確保利害關係人意見的表達。(例如,與其開公聽會,叫小民自己要找時間來,不如增加派員到府訪談,確保意見表達的程序。)」
By: Albert Tzeng on 2012/03/30
at 15:00
口頭上的拒絕不代表法理上的拒絕,要拒絕這樣的一切,你就得參加公聽會、審議。不然就是放棄了自己表達意見的權力。這樣講或許還是有點難以理解,或許,我們可以用這樣的例子來解釋投票時,會分成贊成、反對還有廢票(無效票)。
現在的狀況就是贊成票在公聽會和審議時達到了100%,而反對票0%。因為王家根本沒有出席,他們放棄了自己表達反對的權力。
如果王家在一開始積極地參與公聽會,強烈表達自己不願劃設的立場,那就會讓贊成票變成95%,反對票5%。你會說這沒有用,還不是過了,一樣是恐怖的多數暴力。
但不要小看這小小的5%反對票,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的第二十二條規定,在正式的公聽會跟審議之中,他就是有著逼迫建商修改方案,跟正式面對王家意見的力量。
但是很可惜的,王家自己放棄了這個權力。當他發現的時候,早就已經身在都市更新的遊戲中,無法退出。只能依循著遊戲規則繼續玩下去
來源:http://tw.news.yahoo.com/%E6%96%87%E6%9E%97%E8%8B%91%E4%BA%8B%E4%BB%B6-%E5%AD%B8%E7%94%9F%E8%A7%80%E9%BB%9E-%E4%B8%89%E6%96%B9%E5%B0%8F%E9%8C%AF%E9%80%A0%E6%88%90%E6%82%B2%E5%8A%87.html
By: funsnap on 2012/03/30
at 14:51
这根本就是强迫参加你不想参加的会议嘛!如此看来,台湾的法律根本就不是在保障人权。
By: wcc5403 on 2012/03/31
at 01:12
* 這是典型的官商勾結,各取所需…
建商: " 文林苑有多賺? 樂揚建設可賺5億 " (新頭殼newtalk )
好有魄力市長: “外界不要懷疑市府執行公權力的決心。"
(聯合新聞網, 郝龍斌:不能為2戶 讓其他36戶有家歸不得)
* 建商買媒體廣告, 製造輿論…
聯合報:"文林苑都更案能否順利落幕,考驗著行政單位的智慧與決心"
(黃哲斌,我所景仰的聯合報系, http://blog.chinatimes.com/dander/archive/2012/03/23/2112104.html)
* 然後開始推卸責任…地方政府推給中央, 行政院推給立法院
都更處長林崇傑:"他們是依照上頭長官行事,他們也是依法執行"
內政部長李鴻源卻回應:"整件事就是由台北市長郝龍斌親自授意、指揮"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郝龍斌親自指揮拆王家 內政部長也沒輒)
(http://www.nownews.com/2012/03/30/301-2799701.htm)
台北市長郝龍斌29日指出,強制拆除士林王家對他來說是痛心的
決定,但必須考慮其餘已拆遷都更戶權益。
(郝龍斌的「痛心」史,http://blog.udn.com/pfge/6277468 )
行政院長陳沖:都更條例應全面檢討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0831/112012033000077.html)
如果都更是惡法 立院是怎過的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6996792.shtml)
By: 怒 on 2012/03/31
at 09:47
“徒法不足以自行, 興利與防弊並重"
立委尤美女質詢內政部長…都市更新不是人民義務
http://www.taiwangoodlife.org/blog/aboutfish/20120330/4867
建商吐苦水,,,文林苑效應 都更協商全面停擺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6998667.shtml
這世上有好人, 也有惡人,
尤其是這種利益衝突的情況,
只看一面是不對的,
“都更戶+建商" 兩方的意見都應該要看看…
By: 願青天白日常在, 願公理與正義長存 on 2012/03/31
at 19:45
1.所謂「空間的公共性」並不是也不該是左派獨享的概念,尊重個人產權一樣可以推導出空間的公共性,更何況左派的「公共」經常不是公共,而是強制再分配(還常常分不好,連受贈的弱勢也不爽),完全抹殺公共之本意。
2.改建是否構成公共利益也早已有很多人批評,真正陳舊不堪的聚落數十年如一日,更新的都是些半新不舊的正常房子,更因容積獎勵耗用了更多公共設施,打壞都巿計畫原有總量管制的架構。
以上謹為補充。
By: op on 2012/05/30
at 23:27
我不能說天下烏鴉一般黑
但是我的朋友曾經在合約允許下想要退訂
結果建商恐嚇要找黑道對付他
我朋友只好說:那你就等我去蘋果日報爆料
最後建商讓他退訂
By: RO on 2013/05/18
at 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