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獻給 毓澤學友,2011 生日快樂!)
社會科學處理的對象(不管叫現象、事實、真實)本體,本質到底是什麼?傳統社會科哲的文獻,充斥著對「社會」這個對象本體狀態(ontological state) 的論辯,例如實在論與建構論者多年的辯證。而本體論立場的分歧,也往往導向在認識論的不同定位,與方法論的選擇。在這篇非常簡短的筆記中,我不打算回顧任何學派與文獻,只將簡要勾勒我自己採取的本體觀點:
社會真實的四層真實樣態
我認為,各種社會經驗研究處理的對象,依其「具體化、被客體化」的程度,交疊了四種不同的「存在樣態」(existential state)。分別是:
1. 知覺到的真實 perceived reality – 只存在行為者心理層面,但對其「感覺為真」,可能影響其真實行為後果。傳統上這屬於心理學討論的範疇,但我認為,深刻的社會學分析,必須能進到這個層面的推理。
2. 建構的真實 constructed reality – 因為「你相信、我相信」,經由彼此的信心構成的「社會真實」(Soial Reality)。這些真實,對於共享的行動者而言「感覺為真」。但對於無知或認知障礙者,仿若不存在。
這個分類下,又能依「共構人數的多寡」與「信心的強弱程度」,舉出許多例子(如下表)。
3. 行動的真實 performed reality 從認知轉化為行動層面的真實。例如消費、投票、消費、找工作、買賣股票。
4. 物質化的真實 materialised reality 取得物質基礎,在物理世界「沈澱」出來的現象。例如,汽車數量、人口結構、都市空間、產業分佈、食品消耗。
層次間的界限
上述1層與第2層左側的現象,主要存於人的認知、情緒、記憶,其具有的物質基礎,是神經元之間連結的相對強度形成的結構。這個範疇的現象,不論如何穩定,均具有一定理論上的流動性。
第2層光譜往右,則逐漸將心理層面知覺到的真實,透過符號(語言、法條、帳目數字)轉變為一種外在於心靈的存在。中間口語部分,這種存在曾轉譯為一種短暫的物理現象(聲波)而進行不同心靈間的同步。右側則取得文書或電子紀錄。
現象3.4層現象均存在物理世界,前者為一種短期能量狀態,後者為長期物質狀態,兩者界線並不明晰。這兩層的現象近乎於自然現象,適宜以類似自然科學的方法研究。唯「行動的物理事實」(做了什麼)與「心理意義」(動機、意義、感受)需分開,前者是第3層現象,後者為1.2.層現象。
四層間的互動關係
1>2 「集體的」(collective) 知覺真實,即構成低強度的「建構真實」。
2>1 用集體建構的真實,去影響個人知覺的真實,此謂之「社會化」。
1>3>4 個人的知覺,型塑其行為,並有造成物理世界後果的能力。
2>3>4 建構的真實,不管強度高低與人的多寡,都有可能轉化成集體的行動模式。並透過這些行動,型塑存在於物理世界的「物質化真實」。如對房價昇抬的預期,促使炒房行為,吸引建商在台北蓋起許多豪宅。
4>3 物質事件的條件,侷限/賦予行動的可能。如高速公路網路、便利超商的出現,牽動休閒消費的選擇。
4,3> 1 (2) 每個人(或一群人)對於物質世界的樣態,與其它人的行動,也會形成理解詮釋(共識、迷思)。
傳統社科哲學論爭
在這個架構中檢視傳統社科哲學的論爭:
建構論者從1 2 層切入,對3 4 層現象的關注,僅及(1)其在1.2層的是如何被理解、被詮釋,(2) 1.2層的現象如何導致3 的行動。強調這些「心靈現象/再現」的流動性。
經驗實證論者關注3.4層現象,並嘗試用各種研究技術(如調查)將1.2層現象「客體化」(objectified) 成為「擬似」自然界之物,以為分析操作。假定了這些現象在一定時間尺度中的相對穩定性。
實在論者對3.4曾現象無疑義,對1.2層現象,或是將其視為對真實的「扭曲再現」(如馬克斯的 false counsiousness),或是假定了這些現象背後存在某種真實結構(如結構主義者)。
這樣的界說,看似清楚。可是請考慮,「農耕歷史的長期變化」,或「城市的居住型態」這兩個實際例子。這兩者確實都是物理層面的現象(層次4),但對這些現象「表述方式」, 連其所用的單位,都是由人類發明的符號所建構,位在層次2 的右上角(眾人、高強度)。因為這些知識仍是建構的,所以建構論者執著於其哲學上的流動性,可以成立。但這些現象有長時的穩定性,其描述方式在人類文明中 也有大時段的穩定性,所以被「當成」類似自然現象,也不為過。
對我而言,建構論者與實證論者,其實只是切入社會本體的不同層面。
後續 FB討論
7/7 回應傳凱提問時補記:
目前,我還不打算,也沒能力,在本體論的層面做出任何「新見」與貢獻。我用「四層」所勾勒的,只代表我在處理研究材料時所用的,一套務實的操作架構,提醒我每種材料的本質,與其跟「客觀真實」之間的連結強度:
例如,每個訪談所述,只代表受訪者所「知覺的真實」(層次一),我對訪談稿的理解,是我知覺的真實。這個層面的敘述,與客觀真實的聯繫是不穩定的。
唯有當兩個以上的資料點(文本、訪談)表達同樣的看法或敘述時,才確認,這是一個「建構的真實」(有一些人都同意、相信),仍可能出現版本不一,與客觀真實有落差的狀況。
至於對「行為/ 物質化的真實」(進入客觀真實,真正能說是有單數的「真相」層級),無法充分得知,只能透過各種檔案記述推論,而有不同的信心程度。
其中,因「物質化的真實」(物質)比起「行為的真實」(一種短暫的能量釋放)在物理世界有較長期的存在,(例如,學系建制、教科書出版 vs 社會參與程度),相對容易形成有高度信心的記述。
我拿最近一個爭議的例子來討論吧:性侵三歲女童。
1. 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沒有以異物插入受害者私處,是一件發生於層次3的行為事實。
2. 此一事件,投射於當時女童的心靈(層次1),因當事人尚無「性侵」概念,濛濛懂懂,所以這個事件並未被賦予明確意義。
⋯⋯
3. 然而其透露出的線索,如女童當時拉褲子的行為、(層次3) 私處的紅腫 (層次4),讓家屬「推定」發生性侵,這是一個由有限證據被建構出的事實 (層次 2 中下方)。
4. 連年的訴訟、家屬的著急,也逐漸影響到女童如何去記憶,如何去理解當年那件濛濛懂懂的事件,她也學會用「性侵」去記憶,用「受害者」理解自己。這是近親的「訴訟行動」與「認知記憶」 (層次3.2) 影響到女童自己記憶認知(層次1)。
5. 法官認為沒有足夠證據(事件在物理世界留下的痕跡,如錄影帶,層次4),女童證詞又反覆不一(因其表述方式多少會受到大人教導,位於層次2),無法判定「被告有罪」(層次2右)。
6. 這個判斷無法滿足公眾的「認知」,與對正義的「期待」(層次2 上右端,社會/文字化)。所以這個衝突,是司法系統判斷,與社會判斷,在層次2的衝突。
7. 目前看起來,發生在層次3的原初事件,目前沒有一方可以有充分的證據重建,到底發生了什麼。
By: Albert Tzeng on 2011/04/03
at 13:05
曾老師您好,我是台藝大廣電系的學生,您文中提到:
知覺到的事實-只存在行為者心理層面,但對其「感覺為真」,可能影響其真實行為後果。
想請教老師,其中「真實行為後果」是什麼意思?非常感謝。
By: 唐啟茶 on 2019/12/23
at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