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補充:昨天下午,嘗試將自己針對核四公投爭議引發的一些思緒,整理成這篇四千多字的初稿,放在自己格子裡。文章貼出後,陸續收到幾位諍友指教,指出本文文不對題,並有某些觀點待商榷。後來我刪修出一個新版,把較具爭議的首段跟標題換掉,只保留原文關於公投制度的推敲部分,稍微調整段落順序,以新標題〈公投的理路:法規瑕疵、主文邏輯,與政治責任〉刊於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與 Thinking Taiwan 想想論壇。本頁則保留較不成熟的初稿,作為自己思考的一筆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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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不能拿來公投的!」
中山大學社會所老師,同時長期關心環境議題的邱花妹,提出這句讓人朗朗上口的宣言。邱在該文中,對核四安全的種種疑慮做出很紮實的整理,令人感佩。但這句宣言,我無法認同。
對我而言,高舉核安理由,拒絕進入民主議決程序跟其他價值(如經濟發展、減碳)對壘,是一種「基於進步價值」的獨裁。我們曾見過軍事政治獨裁、經濟發展主義的獨裁,與各種高舉專業主義的獨裁,因此不管理念如何崇高,對於任何「企圖跨過民主主體,直接逼當權者就範」的念頭,都該戒慎恐懼。
況且,倘若今天行政院長並未表示願意面對公投,一如過往,對反核聲浪不理不睬,「公投」仍是集結民氣節制政府的最終手段。假使我們宣稱「安全是不能拿來公投的」,一旦政府「從善如流」地宣布放棄公投,那反核陣營是否也要放棄「公投」這個(民主前輩抗爭多年才取得的)制度工具,只守著體制外的抗爭?
我的基本看法是:安全,當然可以公投!只是公投本身還不夠,在以集體表決取得決議之前,還須搭配足夠充分的公開辯論與公民審議。而倘若經過這些過程,投票結果不如我意,那是我不夠努力去溝通說服我的顧慮,是我需一起承擔的共業。民主本來就「不一定」能做出最好的決定,但至少,這是大家一起參與、一起承擔的決定。
話說回來,我也能理解,邱花妹在這個當下何以抗拒「把安全議題訴諸公投」:
回顧過去台灣辦過的六場公投,說實話,沒有一次像樣的。這些公投主文多充滿政治針對性而荒腔走板、選前公共討論不足、對手抵制,投完票也沒有一次通過。整體下來,公投難免給人「只是政黨惡鬥工具、花大錢沒路用」的負面印象。此時江院長以公投主動出招迎戰核四議題,反核團體自有疑慮。
這些公投亂象背後,有公投法本身的邏輯瑕疵、有各界對公投涉及的政治倫理的茫然、更有兩黨恣意將公投用於政爭造成的尊嚴性/信心崩壞。
以下,我嘗試逐一釐清。
公投法的致命瑕疵:低投票率視為「否決」?
《公投法》最根本的問題(也是許多亂象與爭議的核心),是將「投票率低於五成」,描述為對公投命題的「否決」。這是一個不幸的錯誤。
我先解釋為什麼當初會有這樣的設計:公投的理由,往往是涉及全國的一個重大的政策或立法原則。不管是投票率未達五成,或是投票人數中贊成不到五成,均代表公投主文無法取得多數國民的共識,無法成立,形同否決。
但這樣的設計,加上政治人物恣意對「否決」一詞的擴大詮釋,徹底曲解了「低投票率」所代表的民意。
簡單說:今天我投下反對票,是對公投主文的「反對」,毫無疑義。但我沒投票,或拒領公投票,卻可能因為人在國外、生病、有急事,因為對公投主文的措詞有意見(不管贊成反對都無法表達自己立場),因為相關損益沒有充分釐清,或因為懷疑公投發起背後的政治動機。因而,未投票/ 拒領,不能等同於「反對」公投主文。
由此推論,公投「投票率未過半」,可能代表大眾對爭議政策效應還不清楚,覺得相關討論還不充足,或對公投背後政治惡鬥有疑慮,甚至只是因為投票時間沒選好。以上都不等於「反對」公投主文。因此「投票率未過半」跟「反對票過半」應該視為兩種不同的狀況。前者最合理的稱呼是公投「未成案」,不宜等同於後者,稱之為「遭否決」。
法條措詞上對「未成案」與「否決」之間的混淆,造成公投主文支持/反對方在選制中權力的不對等,也才造就許多政客處心積慮攻防公投主文的正反措詞,或以「抵制特定公投」或「發動一場不會通過的公投」來造成「形同民意否決」的亂象。公投本身的尊嚴性,也於焉耗盡。
公投主文邏輯:何謂現狀?誰的現狀?
中選會說「公投主文需改變現狀」,我同意。
學生時代曾打過奧瑞岡式辯論的都很熟悉,辯論主文需要是一個改變現狀的政策議題(例如廢死、開放同性婚姻),由支持改變的正方闡述需求為何、證明與標的政策的因果關係,做出損益評估,並接受反方(不管是維持現狀,或另提它案)挑戰。因為邏輯上,既存現況不需額外理由,是「改變方」需要擔負舉證/ 民意動員責任。
但套用到核四爭議,何謂現狀?執政黨認為「興建核四」是既定政策、是現狀,所以主文是「停建核四」。反核團體認為核四沒蓋好是現狀,所以主文應是「續建核四」。
值得注意的是,這兩種立場恰好都「與自身立場不一致」:也就是支持續建的政府想辦「停建」公投,支持喊停的環團卻想辦「續建」公投。原因,很明顯的是出於前述法條邏輯瑕疵下,兩造均想透過把對方立場當成公投主文,以將自身立場成為「預設」(default),以期萬一投票率沒衝高時(甚至企圖讓投票率壓低)可宣稱對方立場被否決,增加我方勝算率。
這是一種機關算盡的亂象。
那到底現狀是什麼呢?公投主文該怎麼提?我的看法是:在核四續/停建與否這類爭議中,兩造面對的其實是「不同的現狀」。每一方面對的「現狀」,除了蓋到一半的核電廠這個物理事實,還包含「因對方反對形成的種種阻力」這個社會事實。從直接民主的責任政治角度出發,倘若任何一方企圖以公投解決爭議,所提的主文應符合於自身立場,所改變的現狀,則是指對方立場形成的阻力(我知道有點玄,請看下去)。
以核四爭議而言,執政黨面對的「現況」是一座還沒蓋完的電廠,要追加預算時碰到嚴重爭議,其立場是爭取續建,所以若要訴諸公投,自應提「續建公投」讓公民複決其政策。相對而言,反核團體面對的「現況」是堅持要續建核四的政府,其「立場」是主張停建,所以若提公投,提的應該是「停建公投」。
昔日對公投的「挪用」:真假公投
從上段對於公投主文正反邏輯的析辨,可以反映出,台灣社會尚未針對「公投發起者應有的政治倫理」,形成穩定的共識。因為有這種曖昧不清,所以在各方政治勢力的計算下,出現各種對公投制度的「挪用」,也因此引起或多或少的抵制。例如:
2004年,陳前總統以中國部屬七百枚導彈為由,稱符合《公投法》十七條(防禦性公投)「國家主權有變更之虞」而推動兩起公投,主文卻是罕有爭議的「強化國防」與「對等談判」。此舉一在建立公投實施的先例,二來藉公投向國際發聲,均非公投本身的目的。這兩案因泛藍名嘴抵制,最後均只有45%投票率。
2008年一月,由游錫堃與王建煊分別領銜提出的「討黨產」與「反貪腐」公投,前者劍指國民黨,後者刀向陳水扁。這兩案,將公投制度化為黨爭工具,也因而得到最少人數的響應。最後投票率都只有26%上下。
2008年三月,由游錫堃與蕭萬長分別領銜提出的「台灣入聯合國」與「務實反聯公投」,兩案看似投的是入聯,真正比拼的卻是彼此採用的「名份」(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vs. 以中華民國或其他務實名義申請「重返」聯合國) 。而且即便「入聯」確實是許多台灣人的希望,大家也知道,這並非操之在己的選擇;公投即便成案,意義也有所侷限。最後兩案投票率大約在35%左右。
六場公投下來,沒有一場的主文,確實是「具有爭議、不經全民表決無法定案的政策/立法原則」。沒有一場的發起者不存在其他的政治算計。沒有一次,不曾引起關於公投適切性的爭議與拒領。而最後,看政治人物名嘴演戲的大多數民眾,也很難不把這六場公投,當成是另有目的的龍套。講難聽一點的,這是六次「假公投」。
比較之下,如果核四公投確實成案,可能是中華民國/ 台灣歷史上,第一個真正是以具有高度爭議的公共政策為標的投票,換言之,貨真價實的「真公投」。前六次似是而非的公投,投與不投結果影響或許不大;這次投與不投,就真的是核四廠要不要繼續蓋下去,幾百億要不要再砸下去、貢寮要不要出現一個潛在核子威脅,以及電費要不要承擔廢核的成本等。從這個角度來看,我以為,用前六次流產的假公投來想像這次真公投,難免有點失準。
公投發動者的政治責任
既然這或許會成為一個真公投,也應該是機會,把公投發起者與政府的相關責任釐清一下。我嘗試拋出幾點看法:
一、公投標的:《公投法》規定的公投標的,包含1法律複決、2 立法原則創制 3重大政策的創制複決與 4 憲法修正案複決。但目前討論過的七個公投,並未包含法律或憲法修正案的複決,所以我集中討論在另外兩者。
我認為,值得花上四五億舉行公投的「重大政策」或「立法原則」,應局限於「有重大爭議、並經相當程度的公共對話協商而未致共識者」。若社會業有一定共識、或尚未經過一定程度的公共對話協商,實不宜訴諸公投。
二、公投主文:公投主文應是針對特定政策或立法原則,可供表態「贊成」或「反對」的簡單陳述句,不宜含有讓邏輯複雜化的條件子句。所有需要考量的各種假設條件,應在公投舉辦前的各種媒體公聽會、辯論會,以及正反兩方準備的說稿中充分闡明。而承前文闡述,公投主文的立場,應與發起者的立場一致。
三、公共溝通責任:政府應在公投成案後,提供平台(如全國媒體轉播之公聽會/ 辯論會,以及政府印行的選舉公告),讓發起者向公眾充分說明其主張立場。若該案有反對者,也應予以等同比例空間,並安排雙方公開辯論,並回應公眾質疑。發起者應在公投舉辦前,對公眾負起說明舉證的責任,務求讓公眾在投票日能做出 informed decision。
四、選舉動員的責任:舉辦公投耗費慎巨,一旦舉辦,需務求成案,以期民意的充分表達。因此對於「具有合理性」的公投,各政黨團體應協助鼓勵動員投票,不應杯葛。
以上幾點看法,可用以檢視過去六場公投大家的表現。這些,我就不贅言。
核四公投的解套
最終還是要回到核四,該不該公投?如何解套?
一如我開始揭櫫的立場:核四是真議題,可以公投。這場公投,可以是環團發起的「停建公投」,用以力阻政府續建核四的定見,但要勢單力薄的反核團體承擔這麼大的動員成本,政府表現的也不優雅。若執政黨尊重民意,主動發動「續建公投」讓民眾得以複決其政策,方為有為的表現。
請注意,這邊提的公投主文與發起者的立場相同,跟現在兩造執意的版本不同。若執政黨執意提出「停建公投」,就像是出來嗆聲「我要續建,有誰反對?」但提「續建公投」是出來問「我想續建,大家是否贊成?」同樣是公投,前者霸氣,後者謙恭(馬先生與江先生,儒家教人的做人道理不能忘呀)。
考量當前法律將「不成案」視為「否決」的瑕疵,要公投,還要社會各界一起努力讓這次「真公投」能夠成案。所以一但公投成案,誰企圖以抵制公投促使其投票率不足,然後屆此大聲宣揚「公投否決」者,我鄙視他。
最後,投票率衝過門檻還不夠。畢竟投票只是提供形式上的民主合法性,要落實以民為主,還要在公投前能,帶動社會各界充分對話。這方面,不管公投由誰發起,政府至少在提供平台上責無旁貸,絕不能讓環團穿小鞋。希望訴諸公投,能引起社會各界對核四安全,更多思考沈澱。
Re:「不管理念如何崇高,對於任何「企圖跨過民主主體,直接逼當權者就範」的念頭,都該戒慎恐懼。」
「當權者」那麼好當?會搞公投就好,不必負責任?
「真正的民主」,百姓當真正的老大,該負全責囉?
百姓成天分析國家大事,擔負重責大任,不用專注討生活了?
荒謬!
如果,
「公投 門檻 高」的 謹慎 是 陷阱,
難道,
「公投 門檻 低」就 不是 陷阱?
核能系統 明擺著 無法 安全 掌控,
超級 不負 責任,
何必 公投 以 卸責!
否則,
應 修法「公投 即 罷免 執政黨」,
總統 下台 負責!
By: season chang on 2013/03/04
at 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