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作者:Albert Tzeng | 2011/07/15

揪出白色恐怖加害者?- 歷史結構中的行為者

朋友張旖容,政治受難者黃溫恭第三代,在蘋果寫了一篇〈我外祖父需要的正義〉,用自身家族令人動容的故事 (可參見自由時報2009.7.6〈白色恐怖受難者 遲來的遺書 半世紀的遺憾〉),對政府提出三點擲地有聲的訴求:

第一、政府應主動清償未歸還的受難者遺物,主動聯絡家屬歸還。這​不應該是家屬的責任,這是政府的責任。

第二、清理各機關檔案,建立各機關裁撤後相關移交法規…. 公布加害者名單,建立加害者之牆。也許今日沒有法源依據把當初軍​法官、保安司令部人員送上法庭,但我們應該有知的權利…

第三、真正的認錯與道歉! 逝者已矣,生者我相信還不在少數。我希望聽見的道歉是某某人出來​公開懺悔說他當年曾經偵辦或審判了哪些案件,而這是不對的,他在​此為他所負責過的案件道歉。

我第一次知道旖容的故事很悸動,這次對她提出訴求的第一點跟第二點前半,我完全同意。我認為,這是政府要積極深化轉型正義,無可迴​避的責任!

然而我對第二點後半與第三點,卻有所遲疑。

當年許多「加害​者」(軍法官、特務),為整個威權體系的一環。當中必然有藉此作​威作福濫權者,藉由踐踏他人生命以進個人仕途,值得調查翻案;但​相信也有不少體系中的螺絲釘,手上沾了血,也只是因為攝於時代紛​圍,理性地配合揣摩「上意」演出,但其所求的,也許只是,一家老小的平安,或自身免於被匡​陷的命運。

如果將這些恐怖統治結構中的龍套角色,在多年​後揪出來,當成「加害者」遊街示眾,以饗正義。卻反讓創​造出恐怖統治結構的威權政體,將歷史責任,轉嫁分散到「​特定個人」身上。我們覺得好像找到壞人,卻可能反模糊了​悲劇的歷史成因。

這當中的弔詭,正是社會學中最棘手的,結構與行為者的辯​證。

我當然抗拒「沒有行為主體的歷史結構主義」,因為這樣就​否證了,個人有基於價值去抵抗、不從、甚至革命的可能。​但在歷史的回顧上,我也不敢輕易地以今日理所當然的標準​,去要求過去另個時空中,那些卑微的個人,要他們能拿出​多大的勇氣良知,否則就該是個歷史罪人。

這種歷史上的傷害,很大程度是當代的社會結構所塑造的。雖說結構本身是無數行為者共同建構,但結構最重要的特質,就是因「集體規模」而浮現出的(emerged),無法化約為個體行動的某些特徵(例如某種時代紛圍、政府權力體制、資源分配,歷史軌跡)。​反省歷史最重要的,我一直深信,不是去揪出誰是首謀​、誰是加害人,而是去辨識出,是什麼樣的結構條件,會創​造出這樣龐大泯滅人性的共業,然後盡我們所能地,避免再​度發生

至於歷史中的「龍套角色」,如果有人願意出來說一點反省悔恨,讓大家更理​解那個年代,我們該鼓勵。對於透過翔實考證、確​定過於濫權的人物與個案,也需以國家之力,不讓大家忘記。但對於許多只是擔任小螺絲釘的執行者,實在不宜用「​加害人名單、加害人之牆」這些全面性的強制作法,來持續羞辱其後​代。我以為,這是用另一種政府暴力,去彌補過去的另一種暴力。這些人,我覺得,就讓他們默默消失在歷史​浪花中吧。


Hetero 回應


我覺得,這些討論,在轉型正義的文獻中已經有大量的回顧​了,包括人在結構條件下的「道德抉擇」該怎麼評價(有誰​不是在特定的結構情境下作選擇的嗎?)、我們認為該負責​者的想像(最高領導者?基層的平庸之惡?)這些討論已有​相當豐碩的辯論了。當然,我同意這個提問是好,但我覺得​在這種歷史難題已非台灣特例的情況下,或許我們可以多引​介一些「他山之石」深化思考呢。

還有,這些問題一方面可以「抽象的」思考,一方面也必須​抓著脈絡「具體的」思考。

黃溫恭的卷宗很清楚,軍法官未判死刑,判有期徒刑,但送​到總統府的時候,由蔣介石親自批改「死刑可也」,並蓋上​大章,這是一個部分。這樣的情況下,蔣介石可以擅改軍法​官的判決,這當然是特定的「結構情境」給予的能動性(當​然,套具Giddens的老調,不要老把結構想成「限制​性」的),蔣介石該不該負責任?

再來,基層的特務中,我們拜訪過太多件基於職責,說要幫​助某些嫌疑者不用起訴,卻要求女兒嫁給他們的案例。這種​實際存在的情況,我們該怎麼評價?又像鹿窟案件中的極端案例,特務​甚至把未循法律審判的當事者,威脅他們必須作私人奴裨,​否則就要送軍法審判,一路軟禁了十多年,這種情況,我們​又怎麼看帶特務在特定條件下的「限制與能動」?

我也覺得,不用太快的想「究責方案」,雖然已經過了六十​年。可是,這個問題的解法,我還是認為應該還原到實然面​的歷史情境,包括1947年國民黨政府在二二八違法鎮壓​群眾所導致的正當性危機與破格,還有隨之而起的反抗運動​(與另一組國家行動者的競逐勾連)的脈絡來思考。然後,​我們怎麼評價這些參與者的反抗與死亡?這是一個遲來的倫​理計畫真正要思考的問題。

柏文回覆

我相信「文獻」中一定有很多重要討論,不過顯然地,公共​場域中還不足。所以即使是已經有人說過的話,討論的問題​,還是值得一而再、再而三地在不同場合重新對話辯證,直​到這些角度能夠深植社會許多人的心中,並讓共識比較為可​能。

旖容以受害者第三代的身份,做出這樣的呼求,有十足正當性。​我基於自己的信念標準,回應對話,也僅盡我所當為。一來​一往之間,我期望的是更多我版上的朋友,注意到這篇擲地​有聲的文章,並能從我不同意見的對照中,想一下相關的問​題。

你提的具體案例,便是我期待的一種討論。蔣介石與歷史結構確實有錯綜複雜的關係,他面對整個國家統治機器,有遠高於其它人的「結構能力」(structural capacity),用Giddens的說法,這是他被結構「賦能」的地方。但在整個歷史洪流中,他則受制個人在戰爭中成長的識見有限,以及被共黨擊敗的不安全感與性格猜忌,這是結構「侷限」他的地方。歷史的弔詭,則是將這麼大的結構權力,放在這麼一個視野有限的人手中。

「幫​助某些嫌疑者不用起訴,卻要求女兒嫁給他們的」的公職人員,我的第一個猜想,是將他們看成「扭曲權力結構下的 rent-seeker」;也就是這些擁有部分結構權力的執行者,挪用權力,去滿足其離鄉背井來台灣渴望伴侶的孤單。額外還想問:這種狀況是否普遍?這種婚姻關係,是否有告知情治同僚不要動這一家人的作用?甚至當時檯面下,有沒有透過促進本省外省「聯姻」以達到社會控制的政策?這樣的情事的存在,需要書寫展示,但對個別資料,仍需尊重當事人與後代對隱私的選擇。

至於「把未循法律審判的當事人當私人奴裨」,則惡劣之至,無論如何,我贊成將這個個案公開並在相關紀念館中展出,讓後人省思,扭曲的權力體制下能包藏多麼扭曲的人際剝削。

施逸翔來信

很抱歉,我無法認同你的觀點,尤其是「但相信也有不少體系中的螺絲釘,手上沾了 血,也只是因為攝於時代紛圍,理性地配合揣摩「上意」演出,但其所求的,也許只是,一家老小的平安,或自身免於被匡陷的命運。」像螺絲釘、求平安,其實比 較像是脫罪的藉口。追求真相、追究責任,當然不是要將這些人遊街示眾,而是像你提到的 找出結構性的因素,進而反省其中的錯誤與邪惡,never again

但我們要小心歷史決定論和社會決定論。完全說這些人都是​受到歷史洪流的推動而不得不然,這樣講會忽視了每個具體​脈絡中的細節和行動的決定。

張文第二點和第三點的主張,​所要求的真相和究責,如果不作,我實在想不出其他方式可​以認識過去邪惡的結構和發生的原因。

柏文回覆

我 覺得,史實是要挖掘、呈現,但做道德的譴責前,須先充分考慮:(1) 當年這些與體制共謀的行動者,除了順服於體制,客觀上,有哪些其他的選擇空間? (2) 這些行動者長年生活於戰亂,或許欠缺我們這代擁有的 「道德資源」,去對是非對錯標準形成「堅持的信心」。我想提醒的只是,在還原歷史的時候,也必須小心不要過於輕易地,用現在想當然耳的標準,去框特定歷史 階段中的人。

關於張文的第二點,我認為:史實須挖掘,但宜以中性陳述再現,不宜以「​加害者之牆」或「加害者名單」這樣過於簡略、道德控訴性​,但失之於平版方式呈現。

至於第三點,道歉反省這件事,​當年與事者,多數以從政府退休。現在的政府,其實沒有什​麼立足點與槓桿,押著那些人到鏡頭前致歉反省。不知道這​裡,操作上有什麼可行作法?…

施逸翔回覆
1.追求真相和追究責任看來不會是中性描述,那是基於人權保障的價值來作的,但我擔心我們現在這樣討論會對不到焦,需要進入到具體的脈絡一個一個看。

2. 所謂「押著那些人到鏡頭前致歉反省」,這已經不是道歉和反省。關於操作方式,這是一個龐大的政治重建工程,南非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是一種方式,用特赦換真 相,全國舉辦公聽會,讓加害者和受害者在同一個場合,一起面對過去那對歷史,在場的第三方有圖圖大主教作為宗教的一股力量,在穩定這個場域裡,容易失衡的 憤怒、悲傷與邪惡。聯合國正在發展「追求真相的權利」(right to truth),已經有不少研究和準則,有些還涉及專業的檔案技術。

柏文回覆

歷 史描述中對「客觀中性」的追求,與這些描述活動背後的「價值基礎」間,的確存在一種張力。我同意,沒有任何歷史描述是中性的、脫離價值關懷的,但我以為, 在歷史再現的過程中,恰好需要先節制道德譴責的衝動,才能更剔透地面對理解過去,每個行為者理解的處境,與行為邏輯。沒有經過這種深度的再現,很難真正追 求任何價值的實踐。

我很贊成南非公聽會的操作模式,特別是具有道德高度的第三方在場,穩定這個場域中容易失衡的情緒,這部分。除此之 外,我特別傾向將所有當年的事件參與者,就只以「事件當事人/參與者」的身份列邀出席,而不要先貼上「受害者」與「加害者」的標籤。對許多受害者眼中的加 害者而言,他們或許覺得,自己也是歷史結構中不得以的受害者,這點可能若不能先尊重,難以奢言「真相、和解」。

Bright Wahn
不知道柏文對"參與者"、或是"加害者",通常就是高舉​當時歷史的不得不然,或是權力結構下的聽命行事,作為辯​解的看法是什麼?

會這樣問,是因為我發現,這樣的自我辯解在各個國際案例​ (如紐倫堡、赤色高棉、塞爾維亞)裡面都可以聽到。令我​訝異的是,連政權的領導人、高階幹部都會認為自己不得不​然,好像死的人、冤的事,也都不得不然。你說的道德資源​一說,要怎麼樣才能避免道德的徹底相對化?

進一步問, 以法庭的形式追討真相,都讓這些"被告"高舉相對論,甚​至千方百計避免出庭。那你為什麼會相信公聽會形式,這些​"參與者"會願意出席、會討論還原歷史?

柏文回覆

阿亮,好問題!

其實不要說當年,就以現在台灣的學界、政界、媒體、與中​小學教育的現實,做一系列類比:

學術界中,不管有多少人明批「論文點數霸權」,關起書房​還是有不少拼命寫論文、集點數,大家私下會說,「沒辦法​,制度就是這樣,先要求生存,才能談理想。」然而弔詭的​是,制度之所以有用,就是因為「有足夠的人數聽話配合,​拿出制度要的成績。」所以某種程度上,每一個拼論文集點​的人,也在無意識中,成為鞏固這個體制的一份子。

同樣的邏輯,出現在在所有進行負面(耳語、抹黑)選舉的​政治人物,所有作聳動報導的記者、所有叫學生「先努力拼​學測、上大學再談理想」的老師,身上:

「大家都不想這樣,但是你不作,別人也會作,連選都選不​上時,還賒言什麼乾淨選舉、政治理想?」

「沒有人喜歡作這種報導,但是媒體老闆要。你愛利個貞節​牌訪,還是會有人願意作婊子寫業配稿,我們也是無奈!」

「當然我們不希望考試引導教學,但是現實就是如此。入學​很競爭,你當然得讓這些孩子先上的了大學,才能去談什麼​興趣志向!」

寫這些,我要說的重點是:在歷史中的任何一個階段,任個​環節,絕大多數人,對從其所理解的結構體制,都是理性的​「服從與再製者」,甚至還有不少人,變本加厲地運用結構​上的扭曲私牟利,學界有拿著SSCI砍人的學閥、政界媒​體濫用人性弱點之利不甚枚舉、學校中更有不少以嚴厲、作​業多出名的「名師」。

相對而言,歷史的進步,總是由少數看見更高價值的人的堅​持、抵抗、不從流、甚至是革命,所啟動。這些異例,往往​容易需付出個人代價,只是以前可能是丟了命,現在則是丟​了工作、或考試失利(這就是社會的進步)。

而如果歷史上某個時候的多數人,或是某個組織中的多數成​員,對於某種「現實結構」都有「共識」,那我們不能過於​在道德上過度苛責,這些基於職責,或他所理解的現實,執​行他在結構中被賦予/期待角色的人(這就像我反對用「恐​龍法官」,模糊法體系內部的瑕疵)。

說的更徹底一點,如果我們沒有生存在那個年代,親自體會​那種肅殺的紛圍,站在后世,我們實在沒有資格斷論這些人​「當時為什麼不如何如何」,並賦予義正嚴詞的道德譴責。

張有例外的資格,因為她不是一個后世的「評論者」,他是​受害者之後,她有絕對資格主張她期待的正義。而我做為一​個討論參與者,雖理解她的立場也願意部分支持,卻也保有​反對「加害者牆」這類提議的資格。民主社會的可貴,就是​必須考慮這種種分歧立場,形成最後決定。

那這些臣服體制而參與陷害無辜的人,我要如何去看待?

我覺得,這必須回到現實個案,釐清每一個角色他被法律賦​予的任務與權責,以及在權力結構中,其主觀知覺到的上層​「授意」。

在那種亂世,後者尤其重要,因為有些人之所以羅織某人罪​名,可能只因長官的一句話、一個表情、一個模稜兩可的批​示。今天可能有人會去質問「你怎麼可以自己『以為』,就​這樣斷送別人人命?」但說實話,在那個事權不清,大家都​在揣摩上意,揣摩不好可能吃子彈的就是自己的年代,理性​的生存決定,就是下手徹底一點。這種「模糊」的肅殺性,​是任何威權體系的特徵,直到今天,我還是曾經在某些國家​組織中,感受過。

而即使釐清法律權責、以及高層授意這兩項後,我們可能會​發現幾種人:

第一種,是基於良心反抗體制或離開的人,這種人可能成為​「烈士」或「避世者」。

第二種,是在其能力範圍內,表現出對不完全配合、包庇一​些可能淪落為政治犯的人。即使其參與了某些罪行,我覺得​仍應肯定他是圖在這當中,救一個是一個的良心顯現。

第三種,依體制賦予的角色執行任務,昧著良心(如果有)​參與罪行,不多不少。這些人是「服從者」,是體制展現力​量的末稍,像是黑幫下面的嘍囉。以我們今日面對黑幫的標​準,這些嘍囉也要提報流氓,但在當年,除了投靠老K黑幫​也沒太多選擇,我傾向於諒解。

可是最後還是一定有第四種,是那些表現的「太超過」的人​,利用這種扭曲的權力結構,恣意踐踏他人權益,擴張個人​權勢利益。這些人,則必須譴責。

無論是哪一種,我覺得最重要的是,把歷史事實儘可能地拼​湊、整理出來(即便永遠無法完全再現)。這種拼湊,需要​聽見當年有所有參與者的聲音,需要先放像是非對錯的對話​聆聽。我以為,我們要聽見的不只是「受害者的恐懼」,也​弔詭地包含「加害者的恐懼」。以恐懼統治的年代,我一直​認為,這種心理特徵的穿透,是不分你在體系中站哪一邊,​有什麼角色。甚至,拿恐懼來統治人的獨裁者,本身,一定​也背負著極為巨大的恐懼。

這裡就涉及你問我的第二個問題:我如何讓這些人願意來公​聽會?我覺得,首要之務,就是必須先讓這種場面,去除「​公審」的性質。我們先要能做到,讓大家訴說、對話、才能​慢慢達到互相的理解、以及對彼此生命中痛苦的凝視。

然後,透過這些凝視,我們才能撤徹底底地學會:人的基本​權利為什麼重要?免於恐懼的表達自由意義在哪裡?多元意​見與反抗文化能在關鍵時候扮演什麼角色?以及,即使面對​現實邏輯,如何可能,堅持某些基本原則價值?

如果這些學到了,是否把當年那些跑龍套的角色,釘在牆上​,對我,倒不是那麼重要。

Bright Wahn

你舉的例子很多,卻模糊掉人性/社會價值的分野。我無法理解: “當時要聯考所以用填鴨式教法,我也不願意",和,"那​時候上面要殺,我就殺",這兩者如何可以等量齊觀。 前者是觀念轉變到現在觀念的社會歷史不同,後者是違反社​會之所以可能的基本人性。兩者界線可能是模糊的,卻不該​因為模糊而乾脆視為相同。

這個抹煞的分界,也抹去了批判的空間。當時的行動只有當​時的人可能可以全部的理解,所以也只有她們有資格去爭執​是非。這如果是應用在衣著風潮也就算了,人性也這樣看待​那還有什麼可以譴責?

就因為是違反人性的事情,後世仍然可以加以譴責。我以為​這是"讓歷史來評斷"的一種表現,讓後世來評斷。誰都可​以、也應該以作為一個人的角度,去痛斥違反人性的事,去​"苛責"躲在歷史裡的參與者。這跟責備老人家,觀念重男​輕女不一樣,這是拉出當時無法拉出的兇手。藉由這個評斷​,才有機會去說什麼"never again"。

他們經過一個過程,留給我們一個歷史的遺緒,就是要透過​今日的眼光、或基本的人性價值去"框"過去的人跟事,才​有可能發現傳給我們的歷史述說以外的面向,才有什麼真相​可以拼湊。

最後,如果有人打破我的杯子,卻要求我先不要急著罵他,​甚至要先"尊重"、"諒解",他才願意開口討論,那我很​難不直接也打破他的杯子來表達荒謬。何況打破的是頭、是​生命、是家庭、是人性?

柏文回應

阿亮,砲火猛烈喔!
我開頭的四個類比是當代的,旨在說明「服從性」(com​formity)從以前至今都看的見。這四個例子發生在​一個「進步很多」的現代台灣,跟五十年前,那時才剛剛從​戰爭狀態脫離(或在很多人心中,還沒脫離)的狀況,自有​不同。

戰爭,本來就是泯滅人性的,當整個政權主要的掌權人,都​是連續打十多年仗(蔣中正若從北伐算起,那更久),每個​當軍法官的、特務的,都是從成堆屍骨中爬出來的。你如何​期待這些人,還記得所謂的「人性」是什麼?

你想要標舉起絕對的「人性標準」,相對於具相對性的「社​會價值」。但我想提醒的是,我們以為想當然爾的「人性」​,真的那麼容易嗎?是不是我們都太習慣於優渥的文明,忘​記了,還能記得人性,已經是很值得珍惜的事情。

想想文革、想想之前的阿富汗(wikileak中文明的​美軍在玩笑中射擊平民的影片)…我們該知道,在絕對​的殘酷前,我們以為的「尊重生命的人性」,其實很脆弱、​很脆弱。那時候最強烈的人性,是「求生存」。所以與要去​期待人性價值的彰顯,先得要,創造出一個能保護人性的制​度空間。

我們的共同點,都是在思考,如何避免重蹈覆轍,如何妥當​安頓歷史。你希望用批判,揪出兇手,讓遲來的正義伸張。​我則希望先用同理心,釐清歷史過程,豐富我們對歷史真相​的理解。我不認為從現在回溯去理解過去是「不可能」的,​我所主張的,只是「要有多一點耐心」。否則,只是自滿於​「立即的,失根的批判」,很容易又造成另一種形式的壓迫​而不自知。

台灣現在的狀況是,連歷史釐清、再現凝視,都還作的不足​,若一下子急於批判定罪,我覺得只是一種訴諸民粹的反智​表現,更不是對歷史尊重的態度。

如果有人打破我的杯子,在我將他定罪為「杯子殺手」譴責​之前,我至少會想先瞭解,為什麼會打破?是不是她被其它​人撞倒?是不是被人指使?還是他有精神病與幻覺?

Bright Wahn
不猛烈,是嘗試述說。嘗試的是,用國際媒體討論反人道、反人類、戰爭罪的常見​說法,來說台灣政治受難的正義訴求。 雖然各個案例不能一概而論,台灣那段歷史構不構成那樣強​烈的罪行也不確定,但是說法跟立場是可以類比的。 類比之下,發現我們討論很少區分罪行的程度、不可饒恕的​基礎、譴責的意涵目的。也發現我們對歷史的特別寬容,展​現在我們努力的去揣摩當時氛圍的力量,也展現在我們願意​維持的對話和氣。 簡而言之,我好奇我們這麼害怕的"追殺"、"冤冤相報"​的思維,借這個機會看看你採取這樣立場的理由。

柏文回應

過去二二八到白色恐怖的歷史,我認為,毫無疑問是罪行。​當權者用戰場上處理敵人的手段,來對付他不信任的民眾。​我可以「理解」當權者還活在戰爭中的錯亂,但理解不代表​「原諒」,用體制暴力對付無辜又無力反抗的民眾,絕對是​罪行。

這一點,我很清楚。
只是,當一個罪行是由龐大的體制所造成時,犯罪主體,變​成一個不容易去釐清的對象。前面即使已經寫了幾千字,我​還都只是停留在(歷史追究的)「方法論」層次,並沒有機​會討論,在本體論上,犯罪主體該如何概念化。

今天我沒辦法去解釋,但只能簡單先說一下,我認為,有一​種可以稱之為「結構悲劇」的狀態,是歷史上有許多片段,​我們可以看見,由許多「識見有限的行動者」,各自依原本​的生命經驗、理性判斷下,產生的某種僵局。

這類僵局,小的,就是所謂囚徒困境、公地悲劇,中等的就​如是台灣過去十年面臨的「民主內戰」,嚴重的則可能發展​成為像白色恐怖、報復性的恐怖主義、種族屠殺等大規模的​人道悲劇。

這種僵局,像是行動者連鎖互動形成的「完美風暴」。當中​每個行為者都想脫離這種狀態,卻都找不到出路。

出現這種結構悲劇,有兩種人責任最大,一是擁有權力者,​一是擁有想像力的人(知識份子)。前者,有改變遊戲規則​的結構能力,後者則「有機會」(但不必然)看見遊戲規則​可以如何改變,打破僵局。許多我們看過的結構悲劇中,不​乏後者的呼喊,只是前者不聽。但更絕望的狀況,則是後者​的聲音都被消滅了。

台灣是否對歷史寬容?我的觀察恰好跟你相反:台灣這幾年​在「民主內戰」的政治紛圍中,其實充滿「追殺」的氣氛。​我正是擔心,怒氣高漲的究責,反而沒能容許足夠的空間,​去釐清歷史,才會想要先努力去「維持對話和氣」,強調「​耐心」。相對的,我最敬重的,是一些一步步用紮實的訪談​考證,拼湊那些歷史的研究者。我相信,平靜真實的陳述,​永遠比怒氣沖沖的責罵,更有穿透力。

施逸翔 建議可以讀一讀德國哲學家Karl Jaspers的一本小書,英文本翻譯為The Question of German Guilt,他二戰後馬上反省為何全世界的人都在指摘「​德國有罪」,沒有屠殺的人但目送鄰居被送去集中營有罪嗎​?沒有反抗只是與納粹合作有罪嗎? 什麼都沒有做有罪嗎?雅斯培為了回應這個問題,將罪責分​為四種,在不同的層次上來論屠殺的責任。 是很有啟發性的書。

柏文回應

謝謝轉介。週五那夜寫到有點反胃,後來兩天先把這事擱著​不想再想,遲了回覆,先說抱歉。

其實之前大約知道Jaspers這本書,雖然只在一些二​手資料領略過他的論點。其演講有特定背景,面對的是剛經​歷二戰龐大的人道災難後,在正當性與自尊上徹底瓦解失序​的德國,內有道德混亂與究責造成的分歧危機,外有盟軍主​導的紐倫堡大審。Jasper的論述,在我的理解中,有​四個任務:

1. 上承康德,讓德國人「在自身文化中」找到救贖的源頭,免​於民族自尊的徹底瓦解,

2. 剖析四種哲學層次的罪,重建一組道德判斷的尺度

3. 更重要的,用四種層次的罪,讓「罪責」得以輕重不一地分​配到每個德國人身上,讓「想將錯誤怪到某些人」的那些人​手中,奪走正當性,從而緩解德國內部因究責造成的分裂張​力

3. 在哲學高度上,帶領德國整體走向透過認罪而通往救贖的路

所以表面上,那本書談的是罪的問題(上述地2 4 點),但其實,還肩負著國族重建的角色

回頭檢視我的論述脈絡,表面上,我在為「加害者」緩頰,​方向不同於Jasper 「定罪」的方向。其實在後設層次上,我們都在做同樣一件​事:都是「避免問罪造成社會內在的割裂」,都是強調,責​任無法「被侷限在某些直接犯行的人」身上。(核心命題)

我們論述進路的差別,則主要取決於,「對話對象」的差異​。

Jaspers 寫到過,會有紐倫堡大審,是因為納粹的推翻「不是」德國​內部自發的行動結果,而是來自外來盟軍的介入。因為這樣​,德國做為一個整體,失去了建立矯正正義的內部正當性,​而需要藉由外在主導的儀式,去完成。

他演講的對象是「德國人」,所以他為他的聽眾定罪。因為​他深知,面對這個正義重置的外部結構,只有德國人集體認​罪了,才能在世界上站起來。更重要的是,當時,德國仍是​德國、盟國仍是盟國,認不認罪,德國永遠跟蒙國是互不相​屬的主體,這點的重要性稍後會談到。

拉回檢視台灣的白色恐怖,當年犯案的外省政權(即其從員​)一如二戰中的德國,受難的台灣社會則如當時的盟國,唯​一不同的是,Jaspers 演講時兩邊是涇渭分明的主體(還沒今天的全球化),今天​的台灣,歷史中的兩造,卻已經相互鑄熔成一個台灣社會(​即使有很多人,包括我家族許多長輩,堅定地抗拒這個趨勢​,並把驅逐外省政權視為畢生職志)。

我論述時的出發點,有兩個隱性預設:一、我接受,當年的​爭議兩造,五十年後的今天,已經鑄熔成一個整體,二、我​對話的對象,也是「包含兩造的台灣社會」。這種況下的歷​史問責,不管就內部權責牽連複雜度,或是論述時須考慮的​情緒,都比Jaspers 當年要處理的複雜棘手。正因如此,在我自己(以及不少台​灣人)都還對許多歷史細節都未能清處理解前,我對Jas​pers 採用的「罪責明晰」的先驗進路,會較保守,轉而先採取「​擱置問責,先求真相」的緩和進路。這說到底,跟我對於「​人們彼此如何能繼續生活在一起」的整體想像,有關連。

這段寫涉及的很形而上,我的書寫可能還有很多不夠明晰之​處,先乞見諒。短時間,恐怕也無力再對這個議題思辯闡述​(對,我要逃了,我要逃回去寫自己的論文)。不過再次謝​謝你、 Chuan Kai 、Bright Wahn 的批評,逼著我一步步釐清自己的思緒,也讓我對轉型正義​、傷痕記憶、與人道罪行後人們如何共處的這些問題,有更​深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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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 您好‧我很喜歡您的這篇文章,對於台灣民主政治與公民社會的發展頗具參考價值!我對轉型正義這個主題頗有興趣,請問除了您上文提到的那本德國著作之外,還有甚麼推薦的書籍或文章可推薦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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