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張旖容,政治受難者黃溫恭第三代,在蘋果寫了一篇〈我外祖父需要的正義〉,用自身家族令人動容的故事 (可參見自由時報2009.7.6〈白色恐怖受難者 遲來的遺書 半世紀的遺憾〉),對政府提出三點擲地有聲的訴求:
第一、政府應主動清償未歸還的受難者遺物,主動聯絡家屬歸還。這不應該是家屬的責任,這是政府的責任。
第二、清理各機關檔案,建立各機關裁撤後相關移交法規…. 公布加害者名單,建立加害者之牆。也許今日沒有法源依據把當初軍法官、保安司令部人員送上法庭,但我們應該有知的權利…
第三、真正的認錯與道歉! 逝者已矣,生者我相信還不在少數。我希望聽見的道歉是某某人出來公開懺悔說他當年曾經偵辦或審判了哪些案件,而這是不對的,他在此為他所負責過的案件道歉。
我第一次知道旖容的故事很悸動,這次對她提出訴求的第一點跟第二點前半,我完全同意。我認為,這是政府要積極深化轉型正義,無可迴避的責任!
然而我對第二點後半與第三點,卻有所遲疑。
當年許多「加害者」(軍法官、特務),為整個威權體系的一環。當中必然有藉此作威作福濫權者,藉由踐踏他人生命以進個人仕途,值得調查翻案;但相信也有不少體系中的螺絲釘,手上沾了血,也只是因為攝於時代紛圍,理性地配合揣摩「上意」演出,但其所求的,也許只是,一家老小的平安,或自身免於被匡陷的命運。
如果將這些恐怖統治結構中的龍套角色,在多年後揪出來,當成「加害者」遊街示眾,以饗正義。卻反讓創造出恐怖統治結構的威權政體,將歷史責任,轉嫁分散到「特定個人」身上。我們覺得好像找到壞人,卻可能反模糊了悲劇的歷史成因。
這當中的弔詭,正是社會學中最棘手的,結構與行為者的辯證。
我當然抗拒「沒有行為主體的歷史結構主義」,因為這樣就否證了,個人有基於價值去抵抗、不從、甚至革命的可能。但在歷史的回顧上,我也不敢輕易地以今日理所當然的標準,去要求過去另個時空中,那些卑微的個人,要他們能拿出多大的勇氣良知,否則就該是個歷史罪人。
這種歷史上的傷害,很大程度是當代的社會結構所塑造的。雖說結構本身是無數行為者共同建構,但結構最重要的特質,就是因「集體規模」而浮現出的(emerged),無法化約為個體行動的某些特徵(例如某種時代紛圍、政府權力體制、資源分配,歷史軌跡)。反省歷史最重要的,我一直深信,不是去揪出誰是首謀、誰是加害人,而是去辨識出,是什麼樣的結構條件,會創造出這樣龐大泯滅人性的共業,然後盡我們所能地,避免再度發生。
至於歷史中的「龍套角色」,如果有人願意出來說一點反省悔恨,讓大家更理解那個年代,我們該鼓勵。對於透過翔實考證、確定過於濫權的人物與個案,也需以國家之力,不讓大家忘記。但對於許多只是擔任小螺絲釘的執行者,實在不宜用「加害人名單、加害人之牆」這些全面性的強制作法,來持續羞辱其後代。我以為,這是用另一種政府暴力,去彌補過去的另一種暴力。這些人,我覺得,就讓他們默默消失在歷史浪花中吧。
Hetero 回應
我覺得,這些討論,在轉型正義的文獻中已經有大量的回顧了,包括人在結構條件下的「道德抉擇」該怎麼評價(有誰不是在特定的結構情境下作選擇的嗎?)、我們認為該負責者的想像(最高領導者?基層的平庸之惡?)這些討論已有相當豐碩的辯論了。當然,我同意這個提問是好,但我覺得在這種歷史難題已非台灣特例的情況下,或許我們可以多引介一些「他山之石」深化思考呢。
還有,這些問題一方面可以「抽象的」思考,一方面也必須抓著脈絡「具體的」思考。
黃溫恭的卷宗很清楚,軍法官未判死刑,判有期徒刑,但送到總統府的時候,由蔣介石親自批改「死刑可也」,並蓋上大章,這是一個部分。這樣的情況下,蔣介石可以擅改軍法官的判決,這當然是特定的「結構情境」給予的能動性(當然,套具Giddens的老調,不要老把結構想成「限制性」的),蔣介石該不該負責任?
再來,基層的特務中,我們拜訪過太多件基於職責,說要幫助某些嫌疑者不用起訴,卻要求女兒嫁給他們的案例。這種實際存在的情況,我們該怎麼評價?又像鹿窟案件中的極端案例,特務甚至把未循法律審判的當事者,威脅他們必須作私人奴裨,否則就要送軍法審判,一路軟禁了十多年,這種情況,我們又怎麼看帶特務在特定條件下的「限制與能動」?
我也覺得,不用太快的想「究責方案」,雖然已經過了六十年。可是,這個問題的解法,我還是認為應該還原到實然面的歷史情境,包括1947年國民黨政府在二二八違法鎮壓群眾所導致的正當性危機與破格,還有隨之而起的反抗運動(與另一組國家行動者的競逐勾連)的脈絡來思考。然後,我們怎麼評價這些參與者的反抗與死亡?這是一個遲來的倫理計畫真正要思考的問題。
柏文回覆
我相信「文獻」中一定有很多重要討論,不過顯然地,公共場域中還不足。所以即使是已經有人說過的話,討論的問題,還是值得一而再、再而三地在不同場合重新對話辯證,直到這些角度能夠深植社會許多人的心中,並讓共識比較為可能。
旖容以受害者第三代的身份,做出這樣的呼求,有十足正當性。我基於自己的信念標準,回應對話,也僅盡我所當為。一來一往之間,我期望的是更多我版上的朋友,注意到這篇擲地有聲的文章,並能從我不同意見的對照中,想一下相關的問題。
你提的具體案例,便是我期待的一種討論。蔣介石與歷史結構確實有錯綜複雜的關係,他面對整個國家統治機器,有遠高於其它人的「結構能力」(structural capacity),用Giddens的說法,這是他被結構「賦能」的地方。但在整個歷史洪流中,他則受制個人在戰爭中成長的識見有限,以及被共黨擊敗的不安全感與性格猜忌,這是結構「侷限」他的地方。歷史的弔詭,則是將這麼大的結構權力,放在這麼一個視野有限的人手中。
「幫助某些嫌疑者不用起訴,卻要求女兒嫁給他們的」的公職人員,我的第一個猜想,是將他們看成「扭曲權力結構下的 rent-seeker」;也就是這些擁有部分結構權力的執行者,挪用權力,去滿足其離鄉背井來台灣渴望伴侶的孤單。額外還想問:這種狀況是否普遍?這種婚姻關係,是否有告知情治同僚不要動這一家人的作用?甚至當時檯面下,有沒有透過促進本省外省「聯姻」以達到社會控制的政策?這樣的情事的存在,需要書寫展示,但對個別資料,仍需尊重當事人與後代對隱私的選擇。
至於「把未循法律審判的當事人當私人奴裨」,則惡劣之至,無論如何,我贊成將這個個案公開並在相關紀念館中展出,讓後人省思,扭曲的權力體制下能包藏多麼扭曲的人際剝削。
施逸翔來信
很抱歉,我無法認同你的觀點,尤其是「但相信也有不少體系中的螺絲釘,手上沾了 血,也只是因為攝於時代紛圍,理性地配合揣摩「上意」演出,但其所求的,也許只是,一家老小的平安,或自身免於被匡陷的命運。」像螺絲釘、求平安,其實比 較像是脫罪的藉口。追求真相、追究責任,當然不是要將這些人遊街示眾,而是像你提到的 找出結構性的因素,進而反省其中的錯誤與邪惡,never again
但我們要小心歷史決定論和社會決定論。完全說這些人都是受到歷史洪流的推動而不得不然,這樣講會忽視了每個具體脈絡中的細節和行動的決定。
張文第二點和第三點的主張,所要求的真相和究責,如果不作,我實在想不出其他方式可以認識過去邪惡的結構和發生的原因。
柏文回覆
我 覺得,史實是要挖掘、呈現,但做道德的譴責前,須先充分考慮:(1) 當年這些與體制共謀的行動者,除了順服於體制,客觀上,有哪些其他的選擇空間? (2) 這些行動者長年生活於戰亂,或許欠缺我們這代擁有的 「道德資源」,去對是非對錯標準形成「堅持的信心」。我想提醒的只是,在還原歷史的時候,也必須小心不要過於輕易地,用現在想當然耳的標準,去框特定歷史 階段中的人。
關於張文的第二點,我認為:史實須挖掘,但宜以中性陳述再現,不宜以「加害者之牆」或「加害者名單」這樣過於簡略、道德控訴性,但失之於平版方式呈現。
至於第三點,道歉反省這件事,當年與事者,多數以從政府退休。現在的政府,其實沒有什麼立足點與槓桿,押著那些人到鏡頭前致歉反省。不知道這裡,操作上有什麼可行作法?…
施逸翔回覆
1.追求真相和追究責任看來不會是中性描述,那是基於人權保障的價值來作的,但我擔心我們現在這樣討論會對不到焦,需要進入到具體的脈絡一個一個看。
2. 所謂「押著那些人到鏡頭前致歉反省」,這已經不是道歉和反省。關於操作方式,這是一個龐大的政治重建工程,南非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是一種方式,用特赦換真 相,全國舉辦公聽會,讓加害者和受害者在同一個場合,一起面對過去那對歷史,在場的第三方有圖圖大主教作為宗教的一股力量,在穩定這個場域裡,容易失衡的 憤怒、悲傷與邪惡。聯合國正在發展「追求真相的權利」(right to truth),已經有不少研究和準則,有些還涉及專業的檔案技術。
柏文回覆
歷 史描述中對「客觀中性」的追求,與這些描述活動背後的「價值基礎」間,的確存在一種張力。我同意,沒有任何歷史描述是中性的、脫離價值關懷的,但我以為, 在歷史再現的過程中,恰好需要先節制道德譴責的衝動,才能更剔透地面對理解過去,每個行為者理解的處境,與行為邏輯。沒有經過這種深度的再現,很難真正追 求任何價值的實踐。
我很贊成南非公聽會的操作模式,特別是具有道德高度的第三方在場,穩定這個場域中容易失衡的情緒,這部分。除此之 外,我特別傾向將所有當年的事件參與者,就只以「事件當事人/參與者」的身份列邀出席,而不要先貼上「受害者」與「加害者」的標籤。對許多受害者眼中的加 害者而言,他們或許覺得,自己也是歷史結構中不得以的受害者,這點可能若不能先尊重,難以奢言「真相、和解」。
Bright Wahn
不知道柏文對"參與者"、或是"加害者",通常就是高舉當時歷史的不得不然,或是權力結構下的聽命行事,作為辯解的看法是什麼?
會這樣問,是因為我發現,這樣的自我辯解在各個國際案例 (如紐倫堡、赤色高棉、塞爾維亞)裡面都可以聽到。令我訝異的是,連政權的領導人、高階幹部都會認為自己不得不然,好像死的人、冤的事,也都不得不然。你說的道德資源一說,要怎麼樣才能避免道德的徹底相對化?
進一步問, 以法庭的形式追討真相,都讓這些"被告"高舉相對論,甚至千方百計避免出庭。那你為什麼會相信公聽會形式,這些"參與者"會願意出席、會討論還原歷史?
柏文回覆
阿亮,好問題!
其實不要說當年,就以現在台灣的學界、政界、媒體、與中小學教育的現實,做一系列類比:
學術界中,不管有多少人明批「論文點數霸權」,關起書房還是有不少拼命寫論文、集點數,大家私下會說,「沒辦法,制度就是這樣,先要求生存,才能談理想。」然而弔詭的是,制度之所以有用,就是因為「有足夠的人數聽話配合,拿出制度要的成績。」所以某種程度上,每一個拼論文集點的人,也在無意識中,成為鞏固這個體制的一份子。
同樣的邏輯,出現在在所有進行負面(耳語、抹黑)選舉的政治人物,所有作聳動報導的記者、所有叫學生「先努力拼學測、上大學再談理想」的老師,身上:
「大家都不想這樣,但是你不作,別人也會作,連選都選不上時,還賒言什麼乾淨選舉、政治理想?」
「沒有人喜歡作這種報導,但是媒體老闆要。你愛利個貞節牌訪,還是會有人願意作婊子寫業配稿,我們也是無奈!」
「當然我們不希望考試引導教學,但是現實就是如此。入學很競爭,你當然得讓這些孩子先上的了大學,才能去談什麼興趣志向!」
寫這些,我要說的重點是:在歷史中的任何一個階段,任個環節,絕大多數人,對從其所理解的結構體制,都是理性的「服從與再製者」,甚至還有不少人,變本加厲地運用結構上的扭曲私牟利,學界有拿著SSCI砍人的學閥、政界媒體濫用人性弱點之利不甚枚舉、學校中更有不少以嚴厲、作業多出名的「名師」。
相對而言,歷史的進步,總是由少數看見更高價值的人的堅持、抵抗、不從流、甚至是革命,所啟動。這些異例,往往容易需付出個人代價,只是以前可能是丟了命,現在則是丟了工作、或考試失利(這就是社會的進步)。
而如果歷史上某個時候的多數人,或是某個組織中的多數成員,對於某種「現實結構」都有「共識」,那我們不能過於在道德上過度苛責,這些基於職責,或他所理解的現實,執行他在結構中被賦予/期待角色的人(這就像我反對用「恐龍法官」,模糊法體系內部的瑕疵)。
說的更徹底一點,如果我們沒有生存在那個年代,親自體會那種肅殺的紛圍,站在后世,我們實在沒有資格斷論這些人「當時為什麼不如何如何」,並賦予義正嚴詞的道德譴責。
張有例外的資格,因為她不是一個后世的「評論者」,他是受害者之後,她有絕對資格主張她期待的正義。而我做為一個討論參與者,雖理解她的立場也願意部分支持,卻也保有反對「加害者牆」這類提議的資格。民主社會的可貴,就是必須考慮這種種分歧立場,形成最後決定。
那這些臣服體制而參與陷害無辜的人,我要如何去看待?
我覺得,這必須回到現實個案,釐清每一個角色他被法律賦予的任務與權責,以及在權力結構中,其主觀知覺到的上層「授意」。
在那種亂世,後者尤其重要,因為有些人之所以羅織某人罪名,可能只因長官的一句話、一個表情、一個模稜兩可的批示。今天可能有人會去質問「你怎麼可以自己『以為』,就這樣斷送別人人命?」但說實話,在那個事權不清,大家都在揣摩上意,揣摩不好可能吃子彈的就是自己的年代,理性的生存決定,就是下手徹底一點。這種「模糊」的肅殺性,是任何威權體系的特徵,直到今天,我還是曾經在某些國家組織中,感受過。
而即使釐清法律權責、以及高層授意這兩項後,我們可能會發現幾種人:
第一種,是基於良心反抗體制或離開的人,這種人可能成為「烈士」或「避世者」。
第二種,是在其能力範圍內,表現出對不完全配合、包庇一些可能淪落為政治犯的人。即使其參與了某些罪行,我覺得仍應肯定他是圖在這當中,救一個是一個的良心顯現。
第三種,依體制賦予的角色執行任務,昧著良心(如果有)參與罪行,不多不少。這些人是「服從者」,是體制展現力量的末稍,像是黑幫下面的嘍囉。以我們今日面對黑幫的標準,這些嘍囉也要提報流氓,但在當年,除了投靠老K黑幫也沒太多選擇,我傾向於諒解。
可是最後還是一定有第四種,是那些表現的「太超過」的人,利用這種扭曲的權力結構,恣意踐踏他人權益,擴張個人權勢利益。這些人,則必須譴責。
無論是哪一種,我覺得最重要的是,把歷史事實儘可能地拼湊、整理出來(即便永遠無法完全再現)。這種拼湊,需要聽見當年有所有參與者的聲音,需要先放像是非對錯的對話聆聽。我以為,我們要聽見的不只是「受害者的恐懼」,也弔詭地包含「加害者的恐懼」。以恐懼統治的年代,我一直認為,這種心理特徵的穿透,是不分你在體系中站哪一邊,有什麼角色。甚至,拿恐懼來統治人的獨裁者,本身,一定也背負著極為巨大的恐懼。
這裡就涉及你問我的第二個問題:我如何讓這些人願意來公聽會?我覺得,首要之務,就是必須先讓這種場面,去除「公審」的性質。我們先要能做到,讓大家訴說、對話、才能慢慢達到互相的理解、以及對彼此生命中痛苦的凝視。
然後,透過這些凝視,我們才能撤徹底底地學會:人的基本權利為什麼重要?免於恐懼的表達自由意義在哪裡?多元意見與反抗文化能在關鍵時候扮演什麼角色?以及,即使面對現實邏輯,如何可能,堅持某些基本原則價值?
如果這些學到了,是否把當年那些跑龍套的角色,釘在牆上,對我,倒不是那麼重要。
這個抹煞的分界,也抹去了批判的空間。當時的行動只有當時的人可能可以全部的理解,所以也只有她們有資格去爭執是非。這如果是應用在衣著風潮也就算了,人性也這樣看待那還有什麼可以譴責?
就因為是違反人性的事情,後世仍然可以加以譴責。我以為這是"讓歷史來評斷"的一種表現,讓後世來評斷。誰都可以、也應該以作為一個人的角度,去痛斥違反人性的事,去"苛責"躲在歷史裡的參與者。這跟責備老人家,觀念重男輕女不一樣,這是拉出當時無法拉出的兇手。藉由這個評斷,才有機會去說什麼"never again"。
他們經過一個過程,留給我們一個歷史的遺緒,就是要透過今日的眼光、或基本的人性價值去"框"過去的人跟事,才有可能發現傳給我們的歷史述說以外的面向,才有什麼真相可以拼湊。
最後,如果有人打破我的杯子,卻要求我先不要急著罵他,甚至要先"尊重"、"諒解",他才願意開口討論,那我很難不直接也打破他的杯子來表達荒謬。何況打破的是頭、是生命、是家庭、是人性?
柏文回應
阿亮,砲火猛烈喔!
我開頭的四個類比是當代的,旨在說明「服從性」(comformity)從以前至今都看的見。這四個例子發生在一個「進步很多」的現代台灣,跟五十年前,那時才剛剛從戰爭狀態脫離(或在很多人心中,還沒脫離)的狀況,自有不同。
戰爭,本來就是泯滅人性的,當整個政權主要的掌權人,都是連續打十多年仗(蔣中正若從北伐算起,那更久),每個當軍法官的、特務的,都是從成堆屍骨中爬出來的。你如何期待這些人,還記得所謂的「人性」是什麼?
你想要標舉起絕對的「人性標準」,相對於具相對性的「社會價值」。但我想提醒的是,我們以為想當然爾的「人性」,真的那麼容易嗎?是不是我們都太習慣於優渥的文明,忘記了,還能記得人性,已經是很值得珍惜的事情。
想想文革、想想之前的阿富汗(wikileak中文明的美軍在玩笑中射擊平民的影片)…我們該知道,在絕對的殘酷前,我們以為的「尊重生命的人性」,其實很脆弱、很脆弱。那時候最強烈的人性,是「求生存」。所以與要去期待人性價值的彰顯,先得要,創造出一個能保護人性的制度空間。
我們的共同點,都是在思考,如何避免重蹈覆轍,如何妥當安頓歷史。你希望用批判,揪出兇手,讓遲來的正義伸張。我則希望先用同理心,釐清歷史過程,豐富我們對歷史真相的理解。我不認為從現在回溯去理解過去是「不可能」的,我所主張的,只是「要有多一點耐心」。否則,只是自滿於「立即的,失根的批判」,很容易又造成另一種形式的壓迫而不自知。
台灣現在的狀況是,連歷史釐清、再現凝視,都還作的不足,若一下子急於批判定罪,我覺得只是一種訴諸民粹的反智表現,更不是對歷史尊重的態度。
如果有人打破我的杯子,在我將他定罪為「杯子殺手」譴責之前,我至少會想先瞭解,為什麼會打破?是不是她被其它人撞倒?是不是被人指使?還是他有精神病與幻覺?
Bright Wahn
不猛烈,是嘗試述說。嘗試的是,用國際媒體討論反人道、反人類、戰爭罪的常見說法,來說台灣政治受難的正義訴求。 雖然各個案例不能一概而論,台灣那段歷史構不構成那樣強烈的罪行也不確定,但是說法跟立場是可以類比的。 類比之下,發現我們討論很少區分罪行的程度、不可饒恕的基礎、譴責的意涵目的。也發現我們對歷史的特別寬容,展現在我們努力的去揣摩當時氛圍的力量,也展現在我們願意維持的對話和氣。 簡而言之,我好奇我們這麼害怕的"追殺"、"冤冤相報"的思維,借這個機會看看你採取這樣立場的理由。
柏文回應
過去二二八到白色恐怖的歷史,我認為,毫無疑問是罪行。當權者用戰場上處理敵人的手段,來對付他不信任的民眾。我可以「理解」當權者還活在戰爭中的錯亂,但理解不代表「原諒」,用體制暴力對付無辜又無力反抗的民眾,絕對是罪行。
這一點,我很清楚。
只是,當一個罪行是由龐大的體制所造成時,犯罪主體,變成一個不容易去釐清的對象。前面即使已經寫了幾千字,我還都只是停留在(歷史追究的)「方法論」層次,並沒有機會討論,在本體論上,犯罪主體該如何概念化。
今天我沒辦法去解釋,但只能簡單先說一下,我認為,有一種可以稱之為「結構悲劇」的狀態,是歷史上有許多片段,我們可以看見,由許多「識見有限的行動者」,各自依原本的生命經驗、理性判斷下,產生的某種僵局。
這類僵局,小的,就是所謂囚徒困境、公地悲劇,中等的就如是台灣過去十年面臨的「民主內戰」,嚴重的則可能發展成為像白色恐怖、報復性的恐怖主義、種族屠殺等大規模的人道悲劇。
這種僵局,像是行動者連鎖互動形成的「完美風暴」。當中每個行為者都想脫離這種狀態,卻都找不到出路。
出現這種結構悲劇,有兩種人責任最大,一是擁有權力者,一是擁有想像力的人(知識份子)。前者,有改變遊戲規則的結構能力,後者則「有機會」(但不必然)看見遊戲規則可以如何改變,打破僵局。許多我們看過的結構悲劇中,不乏後者的呼喊,只是前者不聽。但更絕望的狀況,則是後者的聲音都被消滅了。
台灣是否對歷史寬容?我的觀察恰好跟你相反:台灣這幾年在「民主內戰」的政治紛圍中,其實充滿「追殺」的氣氛。我正是擔心,怒氣高漲的究責,反而沒能容許足夠的空間,去釐清歷史,才會想要先努力去「維持對話和氣」,強調「耐心」。相對的,我最敬重的,是一些一步步用紮實的訪談考證,拼湊那些歷史的研究者。我相信,平靜真實的陳述,永遠比怒氣沖沖的責罵,更有穿透力。
施逸翔 建議可以讀一讀德國哲學家Karl Jaspers的一本小書,英文本翻譯為The Question of German Guilt,他二戰後馬上反省為何全世界的人都在指摘「德國有罪」,沒有屠殺的人但目送鄰居被送去集中營有罪嗎?沒有反抗只是與納粹合作有罪嗎? 什麼都沒有做有罪嗎?雅斯培為了回應這個問題,將罪責分為四種,在不同的層次上來論屠殺的責任。 是很有啟發性的書。
柏文回應
其實之前大約知道Jaspers這本書,雖然只在一些二手資料領略過他的論點。其演講有特定背景,面對的是剛經歷二戰龐大的人道災難後,在正當性與自尊上徹底瓦解失序的德國,內有道德混亂與究責造成的分歧危機,外有盟軍主導的紐倫堡大審。Jasper的論述,在我的理解中,有四個任務:
1. 上承康德,讓德國人「在自身文化中」找到救贖的源頭,免於民族自尊的徹底瓦解,
2. 剖析四種哲學層次的罪,重建一組道德判斷的尺度
3. 更重要的,用四種層次的罪,讓「罪責」得以輕重不一地分配到每個德國人身上,讓「想將錯誤怪到某些人」的那些人手中,奪走正當性,從而緩解德國內部因究責造成的分裂張力
3. 在哲學高度上,帶領德國整體走向透過認罪而通往救贖的路
所以表面上,那本書談的是罪的問題(上述地2 4 點),但其實,還肩負著國族重建的角色
回頭檢視我的論述脈絡,表面上,我在為「加害者」緩頰,方向不同於Jasper 「定罪」的方向。其實在後設層次上,我們都在做同樣一件事:都是「避免問罪造成社會內在的割裂」,都是強調,責任無法「被侷限在某些直接犯行的人」身上。(核心命題)
我們論述進路的差別,則主要取決於,「對話對象」的差異。
Jaspers 寫到過,會有紐倫堡大審,是因為納粹的推翻「不是」德國內部自發的行動結果,而是來自外來盟軍的介入。因為這樣,德國做為一個整體,失去了建立矯正正義的內部正當性,而需要藉由外在主導的儀式,去完成。
他演講的對象是「德國人」,所以他為他的聽眾定罪。因為他深知,面對這個正義重置的外部結構,只有德國人集體認罪了,才能在世界上站起來。更重要的是,當時,德國仍是德國、盟國仍是盟國,認不認罪,德國永遠跟蒙國是互不相屬的主體,這點的重要性稍後會談到。
拉回檢視台灣的白色恐怖,當年犯案的外省政權(即其從員)一如二戰中的德國,受難的台灣社會則如當時的盟國,唯一不同的是,Jaspers 演講時兩邊是涇渭分明的主體(還沒今天的全球化),今天的台灣,歷史中的兩造,卻已經相互鑄熔成一個台灣社會(即使有很多人,包括我家族許多長輩,堅定地抗拒這個趨勢,並把驅逐外省政權視為畢生職志)。
我論述時的出發點,有兩個隱性預設:一、我接受,當年的爭議兩造,五十年後的今天,已經鑄熔成一個整體,二、我對話的對象,也是「包含兩造的台灣社會」。這種況下的歷史問責,不管就內部權責牽連複雜度,或是論述時須考慮的情緒,都比Jaspers 當年要處理的複雜棘手。正因如此,在我自己(以及不少台灣人)都還對許多歷史細節都未能清處理解前,我對Jaspers 採用的「罪責明晰」的先驗進路,會較保守,轉而先採取「擱置問責,先求真相」的緩和進路。這說到底,跟我對於「人們彼此如何能繼續生活在一起」的整體想像,有關連。
這段寫涉及的很形而上,我的書寫可能還有很多不夠明晰之處,先乞見諒。短時間,恐怕也無力再對這個議題思辯闡述(對,我要逃了,我要逃回去寫自己的論文)。不過再次謝謝你、 Chuan Kai 、Bright Wahn 的批評,逼著我一步步釐清自己的思緒,也讓我對轉型正義、傷痕記憶、與人道罪行後人們如何共處的這些問題,有更深反省。
您好‧我很喜歡您的這篇文章,對於台灣民主政治與公民社會的發展頗具參考價值!我對轉型正義這個主題頗有興趣,請問除了您上文提到的那本德國著作之外,還有甚麼推薦的書籍或文章可推薦嗎?謝謝:)
By: Leyla on 2011/11/24
at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