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少女命案,上萬人要求直接判死刑〉。想到身世坎坷的葉性國二女生,許多人喊殺,不意外。
只是,我看到這個新聞,總覺得嫌犯是病態。他對於少女的性衝動,就像貓聞到魚會想吃差不多。這種高或然率,出獄前已經過七次鑑定確認,也符合所有犯罪心理學課本的預期。那為什麼,我們要把貓放到有魚的地方,等他吃魚後,再來將貓咪處死?少女悲劇的發生,除了兇嫌的「泯滅人性」,背後還是整體獄政制度的不權、是性侵犯出獄後的追蹤輔導與社區示警的不足。把他判死,等於讓嫌犯「個人」承擔整個制度缺陷的罪過。這對於坐在政府辦公室裡面的人,太輕鬆,對於未來相關犯罪的預防,更是沒有幫助。
那能怎麼辦?這幾天媒體討論「化學去勢」,討論電子腳鐐,討論公佈性侵嫌犯資料的梅根法案。但每種提議,若斷然實施,總避不了過度侵犯更生人人權的疑慮。在社會安全與更生人人權的權衡之間,要緩和倫理問題的尖銳性,我以為,或許可考慮透過給更生人一點「選擇權」,讓他們在出獄前,參與協商「再犯預防措施」的決定。
以本案為例,嫌犯有兩次前科,有出獄再犯紀錄,加上七次鑑定都判定再犯風險很高,那可合理推測,犯人對其衝動與在犯傾向或是坦承不諱,或至少心知肚明。這樣高風險的更生人出獄前,我以為,獄政系統有責任提供一些「避免其再犯、以協助更生人重新生活」的選項組合。例如,受刑人可「自願選擇」接受化學去勢,已換取較高的隱私與自由。對於拒絕接受治療者,則可考慮配用電子腳鐐、社區公告警示、定期訪視回報等措施。
不同再犯風險的更生人,出獄的預防措施也應有鬆緊不同。對此,或可考慮對上述措施制訂分數(如,化學去勢50分,社區公告30分,電子腳鐐30分,定期回報依頻率10-20,並針對心理鑑定再犯風險不同的更生人,要求「總積分需達多少以上的」(例如高再犯風險需50分、中度風險30分) 規定。
犯罪矯正並非個人所長,這些想法,或有天真之處。拋出來跟人對話,也期盼指教。
最後回頭談報載的臉書連署。FB連署的問題之一,就是因為技術門檻的大幅降低(比起過去要動員簽名寫身份證),讓部分意見,特別是乘著一時的極體情緒的意見,特別容易匯聚成能被看的見數字。但如果把這類崛起的連署,直接等同於社會大眾的主流看法,其實很容易失真。不過值得擔心的是,這類新聞,往往會反過來型塑主流民意。
在現代國家,一個政策,最好是有研究作為基礎。研究的好與壞固然有差別,但如果根本沒有研究,那就很可怕了。
對性侵害犯罪的防制,其實已經超越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台灣法學院的教授的能力範圍。只有少數心理系的教授,還有警大犯罪防制相關系所有在做這方面的事情。
要這些還在概念裡面打轉的法律學者,去想需要實證研究作為基礎的政策,我實在沒有樂觀的理由。
這種嚴重的性侵害犯罪的心理成因常常不是為了性,而是權力。追溯起來通常有童年時的創傷,沒有好好處理後固著成為人格的一部分。可以說,客觀上這種人在這種犯罪上幾乎沒有道德感可言。
即使在美國,目前也沒有治療到好的方法。只能消減其誘發犯罪的因子,比如說,有人看到穿短裙的、落單的小女生、綁馬尾的、穿高跟鞋的、抽煙的或看完a片之後、被羞辱之後就…….,每個犯人都有不同的情境特別容易去誘發他的犯罪,要先找出來,然後加以治療,事後再從環境中禁止他去接觸這些因子。
治療的方式很多,比如說給犯人看高跟鞋女生的照片(假設此為其犯罪因子),然後電擊他,或給他聞大便味道、丟蟑螂在他身上之類的(看他怕什麼)。以造成心理上的反射,讓他日後一看高跟鞋的女生,就自動產生被痛苦的經驗,以阻止其犯罪。
但這種作法當然有違反人權之虞,而且,總要有相當的研究,才做得出這種東西吧!
在台灣討論這個問題的痛苦在於,想到什麼,都做不到,因為真的會的人太少了啊!
By: 小杜白雲 on 2011/03/25
at 05:51
http://www.aboutdaterape.nsw.gov.au/whatis/facts_myths.html
好像在事實上,「任何年齡、任何背景的女性都有可能會成為強姦受害者」,不會因為是「良家婦女」就不會成為受害者。
By: Neptune Purple Heart(k1234567890y) on 2014/02/27
at 16:06
對於兇殘的案件總有個疑惑,似乎討論罪犯的話題較多,討論被害人的心理較少。
身邊有些小時候被強暴的例子,那不單是受害人的一生,整個家庭都從此活在陰影底下,
那種為什麼是我?為什麼是我的女兒?的自責和不安是跟著到死都不見得會解脫的心理障礙。
為什麼在同樣的環境制度守法、堅持不做壞事的人反而要受到懲罰呢?
為什麼做壞事的人無法自律還要環境制度監督,其他在同樣環境不作惡的難道是白癡嗎?
難道做好事的人除了安慰自己將來可以上天堂之外,活該要承受惡人的殘害嗎?
刑罰這件事,不只針對罪犯而已,還有長久以來華人的因果文化:一命抵一命、惡有惡報,
對大多數守法行善的人,不應該給他們活在恐懼不安之下的懲罰,
有些人惡性重大,恐怕也不是他們的意志可以控制的,死刑對他們的良心而言,可能是解脫也不一定。
說到死刑,清代的死刑有四種等級,即使嫌犯在審案前已過世,確定犯案還是會開棺辱屍砍頭,
這說明了當時律令不只針對案情,也必須給活著的百姓交代,惡人已經與世隔絕。
雖然不是強暴案,美國聯邦大樓被炸的死刑辯論文件(Timothy McVeigh)在網路上應該找得到,
也許可供參考,謝謝。
By: submersible on 2011/03/29
at 13:38
我想樓上的問題在這篇文章能找到一點答案。
“把他判死,等於讓嫌犯「個人」承擔整個制度缺陷的罪過。"
現代刑罰的意義和以往不同了。在以前死刑是國家平息當事人糾紛和民怨的最有力手段,而現代國家被要求藉刑罰達到預防及矯治再犯的目的。
今天就算執行死刑,陰影會煙消雲散嗎?旁人就不會再用同情目光看待你嗎?被害者能因此回復原狀嗎?
講到底死刑不是債,而我們就這樣被統治者摸了幾千年的頭而毫無自覺。身邊的人被傷害所引發的仇恨是本能的,殺人償命不過是一套說詞而已。
不考慮後果去作惡的人才是白癡,但殺死白癡沒有意義。
受害者沒錯,錯得是把他們擺得高高在上卻又置之不理的社會大眾。
與世隔絕的辦法不只死刑一條,藉執行死刑來安撫不相干的民眾無疑是推卸責任的做法,而且天真的人才會相信問題不復存在。
By: doride on 2011/04/08
at 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