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所言,「我贊成民間機構有針對司法案件啟動民調的權力」,引起FB 版上一輪關於民調技術與效力的質問。基於持續對話的義務,我寫了一篇回應,談「民調」,也談承審法官能如何「參考民調」:
先說,我支持民間機構(媒體、智庫、政黨、商業公司)製作發佈民調的「權力」,但我自己只會淡淡地看民調,更厭惡於對民調過多詮釋。
這不僅僅是民調機構公信力與政治立場的問題,而是在最根本的研究方法層面,民調總是涉及將複雜多元的看法,「強迫化約」到預先定義的選項。
這種由強迫表態化約成的數字呈現,將豐富的民意「符號化」、「板塊化」,只能提供一種非常低解析度、馬賽克式的民意圖像。其將做為主體的民眾,「客體化」成一種結構,大幅減少其能動性(能被呈現、想像)的向度。
對民調結果的任何詮釋,都需要填入大量的主觀想像力,卻往往偽裝成是「基於客觀數字。」更糟的是,許多人還會用用這種心理錯覺,濫用民調以操弄公共觀瞻。
既然這麼扭曲,又有這麼多問題,那我為什麼要支持民調的製作?某種程度上,一方面我覺得這種東西勢不可免,只能讓大家多看多討論下,逐漸建立起對民調(過度詮釋)的免疫力(又稱批判思考能力)。
況且,雖然民調提供的只是一個很模糊、不真實的圖像,但那至少也是個圖像,仍保有民意的某些結構特徵。民調就像毛玻璃窗,看不清楚外面風景,但至少晴天陰雨還是可以依稀看出一點。如果因為看不清楚,連窗都不要,那只剩一片黑暗。
我所謂的「法官參考民調」,決不是「照民調判案」。而是說,在判決書撰寫前,知道公眾的看法紛圍,方能更清楚掌握筆下這份文本,在公共對話中的發言位置。畢竟眾所矚目案件的判決,永遠不可能是法院關起門來自己玩的遊戲。判決書的撰寫,不管喜不喜歡,注定成為司法體系與公眾對話的一輪發言,也將成為一個社會摸索正義的歷史一環。此時對於社會的關注,凡意識到「司法在社會的鑲嵌性」的法官,應有傾聽的雅量,並有回應(可以接受、可以駁斥)對話的責任。
就像我們出門前看看毛玻璃窗外的天氣,你可能會調整不同的衣服,但是該出門的還是要出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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