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作者:Albert Tzeng | 2010/11/17

司法與民意的界面

司法判決要怎樣做才能「符合人民期待」? 扁案判決與司法改革有什麼因果關係?貼出〈兩個扁案,司法歧見的意義〉的初稿後,Eric Yeh 問了我這兩個大哉問,我原則性地勾勒個七點看法:

1. 司法與政治都面臨一種相似的困局,一方面,兩者都需在民意的授意下,才有合法基礎。但另一方面,兩者也都需要在面對如潮汐的民意時,擁有某種相對長期的穩定性。

2. 而如我前文所述,司法系統相對於政治,更需要安定性,所以回應的程序(不管是透過判決之間的辯證、釋憲,或是經由法務部提出法律修正案,再經立法通過)都會比較迂迴繁瑣,有相對較大的制度阻力。

3. 不過,司法回應民意的過程,本身就是一種政治。因而我認為,根本沒有「完全獨立於政治的司法」。我們強調的司法獨立只是一種相對概念,是指,要能獨立於一時的政治紛擾。

4. 承上,我贊成民間機構有針對司法案件啟動民調的權力,但是目前反對針對任何司法案件發動公投。這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政治上的強制效果不同。民調可為法官審判時有意義的參考,但不具有任何拘束力。用公投跟司法對幹,似乎會導致憲政危機(或許是我還沒想清楚)。

5. 一如我贊成民調,我也贊成任何人與民間團體,參與對進行中或司法案件的討論,贊成對判決書內容的檢驗公評。我認為司法官需要注意這些言論,甚至最好能一定程度地從法理或審判實務為文回應(不管是透過判決書、聲明稿、或是媒體評論文章)。雙方的對話,一方面可以讓民眾更熟悉法體系的邏輯,另一方面也會促使法官更去釐清其審判邏輯。

6.就討論的目的而言,我反對任何上綱到人身攻擊的語言,例如「恐龍法官」,或是「無知鄉民」。不過我承認,有時在對話及不順暢時,拉高情緒抗爭的強度,不失為一種促使對方進入對話的方式。

7. 任何民主國家的體制都會在持續自我修正調整,因此,我也認為「司法改革」應是一個持續議程,與特定案件,不具有任何倫理邏輯上「應然的因果關係」 。然而,在歷史進展中,不可諱言,許多改革措施,往往是被特定事件所牽動引發,彼此兼有「歷史-政治的連動性」。即使有時,提出的對策,牛頭不對馬嘴,要香蕉結果種出蘿蔔。但這就是歷史的真實面貌。

原對話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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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 […] 前文所言,「我贊成民間機構有針對司法案件啟動民調的權力」,引起FB 版上一輪關於民調技術與效力的質問。基於持續對話的義務,我寫了一篇回應,談「民調」,也談承審法官能如何「參考民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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