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作者:Albert Tzeng | 2010/11/12

兩個扁案,司法歧見的意義

隔一個禮拜,台北地院與最高法院兩個扁案的分別判決,對照出對「總統職權」的兩種解讀。有人揶揄「最高法院打周占春一巴掌」,有人感慨「法官鬥法、人民無所適從」。以上看法都忽視了,司法歧見的正面意義。

三級三審制度的設計,本就預設了,對於正義實踐的詮釋,不存在唯一、客觀、有共識的標準。所以需要「辯證」,透過來回的折衝考量去逼近一個最佳解,能在 一方面兼顧司法體系的內在邏輯,另一方面試圖去貼近當前社會正義觀。這種辯證,發生在法官本身的心證裁量、發生在和議庭中的討論折衝,而對於爭議性大到足 以提起上訴的案件,辯證也發生在上下級法院的更裁。

這邊的重點是,司法過程中,歧見本不可避免,此時與其要求法院表現出一致的看法,吾寧期待在判決書中、在上級法院的更審中,將這些分歧清楚言說呈現。

進一步言,幸有這兩個判決,將「總統職權」的不同詮釋對照出來,才能引起後續的社會討論,甚至若有必要,啟動修法機制,彌補相關法條不周延處。周占春合議庭做為二次金改案初審法院,論述一種角度,拋出容社會公評,對正義實踐長期的精緻化,有不應否定的貢獻。最高法院做為龍潭案終審法庭,綜合前判自為判決,亦有確立觀點的擔當。

我們對正義的看法,本有分歧。故對實質正義的追求,仍須透過對程序正義的遵循來完成。不能貪圖某種版本正義觀遂行的暢快,逃避辯證折衝的麻煩。

(刊於2010.10.13 中國時報,標題改為《兩個扁案 寶貴的司法歧見》本文為未刪節版)

補充說明:

我願承認定周占春判決在法理辯證的價值,但這不代表我主張,總統家族私下收受金融界如此龐大現金,毫無道德問題。

我對周占春判決的肯定,只在於其指出總統「法定職權」與「實質作為」長久以來脫離的現象,值得大家深思,而其申明「依法訂職權論罪」的這套看法,也值得法界進一步析辯。

但是回到實質正義的層面,我確實認為,民選總統私下收受金融界大額現金,嚴重打亂金融政治倫理,也違背選民(包括當年投票給阿扁的我)交付之信任。如果依現行法律無法治之,那是法律不足,或需經修法,或經對法律意旨的進一步詮釋(如後來高院判決),以回應社會對正義的期待。

想寫這一篇,著實是因為有太多偏藍媒體與論者,在追求其心中理解的實質正義之遂行時,踐踏了對司法獨立與程序正義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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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1. 完全同意!!~跟藍綠無關~要尊重司法~
    但最近司法界牛鬼蛇神逐漸現形…
    …唉…司法要大家尊重…可能還有一段路要努力…

  2. […] 這段文字寫於前夜,原只是跟一些朋友對話。我不諱言,起因是楊淑君事件,在還沒完全釐清所有細節前(前文寫於兩天前,當時還有很多事尚待釐清),就已經快速上昇到仇中仇韓的情緒。不過,前陣子的台大人文大樓事件,社會上不同陣營對兩個扁案選擇性的撻伐,蘇花公路的慘劇、幼童性侵案的爭議中,都看到文中討論的問題。是以通篇沒有針對亞運事件著墨,寫作當下,更無意於反對,為楊淑君討公道的各式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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