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江靜玲發自倫敦的一篇報導中,提及倫敦國際皇家事務研究所(RIIA)資深研究員布朗(Kerry Brown)對扁案建議考慮「特赦」,引起不少網友嗤之以鼻。然而拋開立即的好惡情緒,布朗建議的「特赦」,在陳水扁有罪的前提下,凸顯了司法系統對於高度政治性案件,有其侷限。
法律是過去政治斡旋的制度化結果,但正因如此,法律體系不足以處理一個具有高度政治性案件所衍伸的壓力。當初法律制度的設計者,就是看到了這點,才會有特赦這種(合法的) 制度設計。
今天陳水扁被判處有罪與無期徒刑,是法官依法論法所做的裁量,這是對既有制度的尊重,以及對社會中所標舉價值的彰顯。
然而須考慮到,社會上仍有一群為數不少的人,不管是因為對比於過去國民黨貪污卻沒事的人,或是因為相信阿扁所藏資金實為建國大業所用,持續感到阿扁是被欺負的。而背後代表的,是統派力量對獨立運動的打壓。
因此,真把這樣一位曾經夾著高民意當選總統,至今仍有一定比例支持者的象徵人物,在牢中關到死,懲罰的不只是陳水扁個人的罪刑,還一併折磨了這一整群人 (即使只有5%,也是一百多萬人) 的情感、記憶、詮釋。這種規模的政治效果,法院無須考量,總統卻無法迴避。
立即特赦,會讓社會主流民意感到正義無法彰顯。永不處理,則讓另一種版本的「被壓迫」記憶找不到出口。什麼時間,用什麼台階,讓這兩種記憶在陳水扁的命運中和解,是馬英九在結束任期前必須處理的一個題目。
我也是支持特赦的。不過真要特赦,是不是也要等到三審定讞之後?
By: 蕃薯 on 2009/09/14
at 22:33
台灣法治的概念應該要從小培養,雖然現在國小國中高中課程中的公民與道德有加入法律常識,但不曉得有沒有教最基本的法學素養,例如闖紅燈時警察沒抓到前面的人卻抓到自己,不能以警察為何沒抓到前面的人作為抗辯的理由!闖紅燈的行為是事實,不應前面的人沒被抓而改變這樣的事實!政治是管理眾人的事的不是一個人的事,木村拓哉演的那部戲「Chance」,講得很好~~錯了就是錯了不應該用政治複雜的語言,把做錯的事包裝起來好像沒錯一樣,當然不應該只查扁案,國民黨有犯的貪污也應一併調查!歷史的共業就是教育出了問題,沒有以品德為優先,而是以成績與收入來評斷!
By: Maple on 2009/09/15
at 09:52